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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行政規則之研究- 其與課稅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關係邱靜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民主權下之依法行政原裡,在於行政權發動之要件或內容應以國民意思所形成之法律或地方自主立法加以規範,以防止行政之恣意與專斷。惟現代國家任務日益積極,行政事務質與量急速擴大,將一切委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顯緩不濟急,不能因應快速變遷之社會經濟情況,遂有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臨機應變之具體判斷權限,將有助於各類行政事務更妥適之處理。
行政應受法律之拘束,行政機關僅能在法律容許範圍內享有活動自由。當法律使用意義明確且僅有惟一解釋可能時,行政機關就該事實之判斷,應僅有唯一正確答案,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就該法律概念適用正確與否,有完全審查之權。但在法律使用有種解釋可能之法律概念時,行政機關發動行政權與否之要件認定與其內容決定,法院是否仍享有完全之審查權,即不無疑義。此外租稅係行政法之特殊領域,學理上向認為,法律保留原則在稅法領域之表現,較一般行政法尤為嚴格。
惟稅捐之課徵與經濟型態密切相關,商業模式及交易型態均會影響稅基之形成,立法機關常於於租稅法律中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租稅徵免之要件,以因應千變萬化的經濟生活,實務上稅捐機關因而發布解釋函令及裁量基準,以之為租稅行政徵免權之發動標準。本文擬研究稅捐機關發布解釋函令及裁量基準作為租稅行政徵免權之發動標準時,其應有之界限。希冀對稽徵機關長久以來為人詬病課稅處分寬嚴不一之歧異結果有所助益,並於稽徵實務作業時能逐漸列為參考範疇,進而落實納稅人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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