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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二年關於中美財政軍事援助方案之探討 / The United States Financial and Minatary Aid to China 1938-1942姜宜君, Chiang, I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抗戰期間,美國提供援華物資,自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二年間,共有三項援助方案:內容摘要如下:[一]中美商業借款:可分成桐油,滇錫,鎢砂,和金屬借款。[二]:中美財政援助方案:美國國會於一九四二年通過同意借我政府五億美元以穩定我國財政。[三]租借法案:美國國會於一九四二年通過租借法案,給予中華民國物資以抵禦日本。在租借法案下美國提供我道路運輸之協助,以及供應軍械與飛機。本論文主要就以上三項方案之債務解決作一討論,因債務涉複雜之問題:
1.政府承認問題:美國已於一九七九年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因此美國既不認為中華民國具有國際法人資格,缺乏代表性,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有償還債務之義務?
2.政府繼承問題:美國政府認為中國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之新政府。所以依照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繼承舊政府的權利與義務,負有債務清償責任。
3.台灣關係法對中華民國拘束力的問題: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國國會制定了台灣關係法,用以規範美國與台灣的非官方關係,該關係法認為中美斷交以前的若干條約應繼續有效,所以這些債務條約都應繼續有效。惟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單方制定之國內法,無法拘束中華民國。本論文主要就以上三問題作一探討,以供國家當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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