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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人命案件中的檢驗及取證模式

江存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寫作的最主要目的,是在探討清代中國的刑案審判過程中,審判官員如何透過各種證據來認定犯罪事實?但犯罪類型多樣,本文僅將研究對象限縮於在人命案件,並特別著重於探討透過「檢驗」所取得的證據處於眾多證據中,究竟發揮什麼功能? 以此為出發點,本文延伸出三個問題意識:首先,第一個問題是「清代人命案件中的檢驗取證方法為何?」這個問題圍繞著以「洗冤錄」為中心的檢驗知識為主要的課題,進而探討清代檢驗取證的程序與方法;第二個問題是「觀察檢驗取證在清代人命案件的中所發揮的效用」,也就是這些證據如何影響了犯罪事實認定與審判的結果;第三個問題則在尋找「檢驗取證在清代人命案件中所顯現的法律意涵」。 本文共分為五章,在第二章的部分是以「洗冤錄」為中心的檢驗知識為探討的主軸。除了耙梳傳統中國法醫學知識的發展之外,並針對宋代到清代,以宋慈《洗冤集錄》為藍本,累積各代經驗增刪修補所形成的檢驗知識進行觀察,嘗試理解檢驗知識何以在清代受到重視,經過官方認可後又以《律例館校正洗冤錄》的版本頒行天下,且在人命案件的審理過中確立其權威性。 本文第三章的部分,以《宮中檔》為史料觀察檢驗知識在實際審判過程中如何被運用?因為清代各省督撫有對人命案件專摺具奏之義務,因此在《宮中檔》許多關於人命案件的奏摺中,相當詳實地記述了州縣官員以及各層級官員在審轉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同時也一併記錄了檢驗的結果以及人犯干證的招、供詞。在本章中,即是以十一件案例與當時震驚朝野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為例,觀察清代的審判官員是如何透過檢驗進行死因鑑定,並進而認定犯罪事實。 而第四章所稱的「法律意涵」,主要聚焦於檢驗證據與發見事實之間的關連性,並以清代中國的訴訟制度結構進行反思,理解檢驗存在的必要性。因為檢驗證據的功能不僅在提供死因鑑定,同時也替審判官員指出了一個建構犯罪事實的方向,而這個事實有時可以貼近「真相」,但有時又與「真相」產生一定程度的落差,其中便存有審判官員可以操作的空間。 本文以為檢驗的知識可說是在清代中國的官僚系統中,以一種標準化作業流程的型態而存在著,皇帝透過這個標準化流程便可預期臣屬檢驗品質的程度,藉此建立一套最低限度的採證標準,嚴防官吏瀆職。就人命案件的審理過程而言,官員與仵作使用檢驗技術的結果反應出刑獄治理上的期待,對官員、仵作的控管,回應到人民身上的就是「發見真實、沉冤得雪」的可能性。 若在「行為確定,刑罰也確定」的論述基調下,刑罰的裁判必須仰賴所認定的犯罪事實而來。檢驗在清代中國可說是官員用來確定死亡原因的最好方法,若從制度面來說,州縣官員是整個「必要覆審制」的最前端,其所認定的犯罪事情將是整個官僚制度對於刑獄治理的出發點,因此州縣官員所認定的事實將會對日後的審理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檢驗在其中又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而審判官員為了要確定犯罪事實,必須在審納各種證據資料後建立待證事實,並分辨各種證據的證明力高低,才能確定待證事實的範圍,因此在犯罪事實確定前,待證事實的範圍都處於浮動的狀態。而一個強而有力的檢驗證據若能被清代的審判官員取信,將會對全案的審理產生指標性的作用。在一些例子中便可以看到,當審判官員相信了檢驗證據所指向的事實之後,其餘的證據就被安排為加強檢驗證據的證明力之用。若從這個角度出發,則原本被期待用來洗冤的檢驗證據,反而成為冤獄的開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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