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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投票制度之研究─以二00四年公民投票法之檢討為中心謝美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之「公民投票法」,將直接民主最具代表性的類型之一-公民投票,納入我國政治制度建制。在今日,公民投票已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採行,但此項制度的實施並不必然代表民主,其意義也隨著不同國家而有所別,而在代議制度已是當代民主體制主流的情形下,以進一步促進民主價值實現為號召的公民投票,如何融入或逸脫代議政治,進而如一般期待的發揮由人民當家作主功能,將視其有無扣合一國的歷史文化與政治結構,並針對代議政治缺失所在,將公民投票機制適當嵌入而定。尤其,公民投票在我國,係在不同的軌道,不同的時間,為不同的政治行動者所引用,立法後的爭議與批評,集中於公投制度設計與代議體制互動有關的處理未盡妥適,現行法是否合身適用,攸關人民公投權利之行使及直接民主的落實,殊值重視。
有鑑於此,本文之研究嘗試藉由理論探討,從回歸民主制度的基本面,討論民主制度的兩種基本類型-直接民主制和間接民主制,了解公民投票在民主制度中的定位,在代議制度下所能發揮的功能與作用,以及關乎公民投票能否妥適發揮功能的因素。又未來公民投票制度,將依循現行法的規定實踐,能否促成主權在民理想的實現,將視其功能是否充分展現而定,爰將焦點置於公民投票法之檢討,並從功能觀點切入,就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公民投票的發動權、成案及通過門檻、公投結果之處理與效力、公民投票訴訟及地方性公民投票等七大面向,整理分析各界有關批評意見,復與瑞士及美國各州法制及實踐經驗進行比較,檢討剖析現行法之缺失,並針對有關法制之改善提出建議。此外,配合憲政改造工程中有關公投入憲及國民大會制度之廢除,並兼論未來應在憲法中對公民投票的功能與定位重作省思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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