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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競爭法對輸入卡特爾規範之研究-以大宗物資聯合進口為中心

汪臣正, Wang, Chen 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由於聯合行為之態樣繁多,其中亦不乏對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有益者,故不宜完全否定其存在價值。公平法第14條但書即就聯合行為列舉7款類型化之例外情形,允許事業事先向公平會申請許可。該7款例外許可情形,分別是「統一規格或型式之聯合」、「共同研發之聯合」、「專業化之聯合」、「輸出之聯合」、「輸入之聯合」、「不景氣之聯合」及「中小企業之聯合行為」等。而依主管機關公平會之受理案件統計,其中又以第5 款之輸入聯合行為案件占最大比例,究其原因應係由於我國係屬海島型經濟國家,且受限於地理、氣候等自然因素影響,導致國內許多重要大宗物資均須仰賴國外進口之故。 對於輸入卡特爾,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多以「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理由而予以例外許可,惟因此等聯合進口行為,極易成為參與聯合進口事業在國內從事限制競爭行為的合法掩護,且由其獨吞卡特爾可能帶來的經濟利益。此外,由於我國身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對於會員國國民負有提供國民待遇義務,而許可聯合進口之以鄰為壑、內外有別,亦易遭致外國指控。另就公平會成立十餘年來之執法案例亦可觀察得知,經公平會許可之合船進口案件,已出現小麥進口業者利用聯合進口許可,實際從事不法協議進口總量管制暨分配各家配額之違法聯合行為現象,致使該會不得不廢止原已授與之例外許可決定。又針對業者未經公平會許可即從事合船進口之違法聯合行為,公平會於96年11月間之最新處分案例,對於5家黃豆進口業者處以高達新台幣2,500萬元之罰鍰,該案例作成後,亦引發各界對於業者合船採購應否先申請公平會許可、以及該案罰鍰是否過重等爭議。故本研究希能藉由探討輸入卡特爾於我國大宗物資產業背景下之特殊性,進而分析該等行為本質上及相關事業可能出現之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於競爭法上應有之評價,並期望研究結果能做為國內公平法之理論及實務界參考。 二、研究建議 (一)目前執法建議 1、檢討強化現行負擔內容 2、考慮設定具體「聯合規模」之限制 3、輔導新進業者參與競爭 4、加強事後監督避免許可濫用 5、加強與產業主管機關間之部會合作 (二) 未來修法建議 1、以申報異議或法定例外制取代事前許可制 2、增訂例外豁免之概括條款 3、建立安全區避風港原則 4、有條件考慮採取集體豁免制度 5、以短、中、長期漸進方式刪除輸入卡特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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