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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法之研究 / Research of the Trust Law of R.O.C.鄭蘊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託契約,在大陸法系民法體系中,究竟是漂洋過海而來、本於當事人「信賴關係」所建立的的英美法上「法律行為」?抑或是土生土長的要物契約類型,默默地在乏人問津之處發生「信託財產之管理與處分」之法律效果?信託,究竟是「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還是民法上的契約類型?信託契約,在大陸法系民法體系中,究竟是漂洋過海而來、本於當事人「信賴關係」所建立的的英美法上「法律行為」?抑或是土生土長的要物契約類型,默默地在乏人問津之處發生「信託財產之管理與處分」之法律效果?信託,究竟是「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還是民法上的契約類型?
為了尋找答案,本文綜觀信託法各章,涵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信託財產」、「第三章受益人」、「第四章受託人」、「第五章信託監察人」、「第六章信託財產之監督」、「第七章信託關係之消滅」,與「第八章公益信託」,對於「信託公示與第三人之保護」及「受託人善管義務之性質」為相關規定為探討及研究,嘗試就「信託的法律架構」及「信託關係發生之法律效果」做一簡單扼要的研析。希望藉由對於現行學說與實務對於信託法解釋與適用之闡釋之整理與法理之推衍,將信託此一相當重要的理財工具及使用方法介紹給讀者,以期能對信託法立法目的之達成盡本者螻蟻般微薄但真摯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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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契約—以不動產物權為中心王柏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借名登記於清代就已經出現,亦普遍存在於現今台灣社會,惟現行法未針對借名登記作出明確的規範,因此就借名登記相關爭議問題的處理上甚為棘手,我國實務和學說見解對此爭議問題,目前還是處於各持己見,尚無統一定論的階段。
特別是在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認定上,以及若肯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而出名人違約處分標的財產時,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此二部分,實務及學說見解甚為歧異,本文希冀藉由整理分析各項實務及學說見解,建立統一的判斷流程,增強借名登記契約法律效果的明確性,進而使當事人於涉訟時對於判決結果能有較高的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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