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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法制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於資產管理領域應用之研究

黃文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係探討我國信託法制與投信投顧法制在於規範資產管理業務所產生之特性與主要差異,期能從中歸納、尋找出二者共通之處,以避免管理機制之疊床架屋,扭曲社會資源之分配,促進信託業與投信投顧業者二業者業務發展的均衡之道,以期真正落實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之宗旨。 本文經研究歸納分析探討結果,發現我國現行資產管理法制存在以下可能問題: 一、法律規範架構與實務發展現況之不對稱。 二、契約法(私法)與監理法(公法)合併或分立訂定架構不一致,與金管會成立與組織立法宗旨統一金融市場監理目標相違背。 三、相關人法律責任規範不一致,處罰輕重不一致。 四、整體法律體系架構不明,條文規定相互引用下,體系錯綜交叉,無層次感,亦產生循環論證與競合問題。 五、各相關法規所規定之主管機關不一致,易生理解疑慮與管理上可能產生權責不清之問題。 六、相關管理法規上部分屬於法律位階與部分屬於行政命令,位階不一致問題。 針對以上探討之問題,本文嘗試提出以下解決處理建議: 一、採模組化、矩陣式之系統化管理法律架構,條理分明化整體資產管理法律。 二、考慮引進SOA概念,應用於相關資產管理法律架構。 三、立法上應與相關稅法、遺贈法相配合。 四、將法制修改列為重要議題,金管會下成立專責法規擬訂機構,計畫性逐步研擬統合修訂現行各種體系、管理、條文架構不一致之所有相關金融監理法規,俾利市場健全、自由均衡發展,增進市場效率。 五、隨世界新近國家趨勢、國家內環境變遷,隨時調整、訂定適合性法規,建構、維持最佳、最有效率之資產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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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法之研究 / Research of the Trust Law of R.O.C.

鄭蘊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託契約,在大陸法系民法體系中,究竟是漂洋過海而來、本於當事人「信賴關係」所建立的的英美法上「法律行為」?抑或是土生土長的要物契約類型,默默地在乏人問津之處發生「信託財產之管理與處分」之法律效果?信託,究竟是「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還是民法上的契約類型?信託契約,在大陸法系民法體系中,究竟是漂洋過海而來、本於當事人「信賴關係」所建立的的英美法上「法律行為」?抑或是土生土長的要物契約類型,默默地在乏人問津之處發生「信託財產之管理與處分」之法律效果?信託,究竟是「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還是民法上的契約類型? 為了尋找答案,本文綜觀信託法各章,涵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信託財產」、「第三章受益人」、「第四章受託人」、「第五章信託監察人」、「第六章信託財產之監督」、「第七章信託關係之消滅」,與「第八章公益信託」,對於「信託公示與第三人之保護」及「受託人善管義務之性質」為相關規定為探討及研究,嘗試就「信託的法律架構」及「信託關係發生之法律效果」做一簡單扼要的研析。希望藉由對於現行學說與實務對於信託法解釋與適用之闡釋之整理與法理之推衍,將信託此一相當重要的理財工具及使用方法介紹給讀者,以期能對信託法立法目的之達成盡本者螻蟻般微薄但真摯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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