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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的變更-以個人法益為中心惲純良, yun, chunl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講到犯意變更的問題,必須確定兩件重要的事情,一是何謂犯意、一是何謂變更。
如果我們認為所謂的犯意就是犯罪行為的故意,而故意又是對於構成要件的認識和意欲,那麼這種認識和意欲顯然在任何時點都可能存在,重要的是從哪一個時點開始,這種認識和意欲才會成為刑法評價的對象,這當然也就牽涉到行為開始時點的問題,也就是著手的問題。從著手之後一直到行為終了之前,都符合行為時的要求,因此行為終了同樣是必須確定的重要問題。
而所謂的變更如果被認定在部分同一性的要求上,那麼什麼樣的部分同一要求才會是變更的部分同一性?是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部分同一?還是相同構成要件之間的部分同一?如果是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部分同一,那麼哪一種情況之下的構成要件之間才會被認為具有部分同一的要求?換句話說,變更的部分同一標準必須設定在什麼樣的觀點上?
本文即由此二觀點出發,處理犯意變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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