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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財報不實之免責抗辯事由-以董監事責任為核心 / The due diligence defense for 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 under Security Exchange Act Article 20-1-Focus o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賴秀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財報不實之免責抗辯事由「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中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院實務如何認定?本文從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公司內部人的免責抗辯事由切入,以董監事為中心,比較證券交易法第32條之規定,援引美國相關法規範及其案例,析論其立法的妥適性。循此,透過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就現行認定之免責標準與原則之爭議問題加以歸納,針對「專業分工與善意信賴抗辯」及「外部董事與內部董事之責任」等免責抗辯事由,提出意見與建議,並嘗試提出董監事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的行為指引。此外,並進一步探討獨立董事之定位、審計委員會之功能及公司治理長(公司秘書)制度之建立,希望能對財報品質與公司治理的提升有所助益,以合理分配投資人與董監事等人之風險,使董監事財報不實責任的構成面向更加完善,我國資本市場更加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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