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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與歐洲聯盟:兩層次賽局分析廖宗山, Liao, Zhong-s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丹麥參與歐洲統合進程中,曾於1960年至1973年間參與歐洲自由貿易協會,並自1973年後從歐洲自由貿易協會轉型為歐體的一員,丹麥加入歐體之後其歐盟政策經歷了適應期(1973-1986)、高峰期(1986-1992)與調整期(1992-2000)。在各個時期之中,丹麥制訂歐盟政策經歷了一連串持續與轉變的過程,究其原因莫過於第一層次與第二層次之間相互影響與互動所致。在第一層次(國際層次)之中丹麥與各會員國在國際場合進行談判,透過不斷的磋商與讓步,與各會員國達成國際協議;在第二層次(國內層次)之中國會、歐洲事務委員會、政黨、利益團體及丹麥民眾,分別透過各種管道影響丹麥的歐盟政策之制訂。由於許多國際層次的歐盟條約都必須得到丹麥國內的批准,致使「批准」成為兩個層次之間的重要連結。
本篇論文以兩層次賽局作為分析架構,並以「勝利組合」作為分析工具,探討第一層次歐盟各會員國如何對丹麥作出施壓與讓步,以及第二層次國內各因素如何在歐盟政策制訂過程中發揮影響力,透過「勝利組合」的範圍變化,分析單一歐洲法與馬斯垂克條約等重要歐盟條約如何得到「批准」通過。在第二層次之中,尤其不可忽略公民複決對丹麥制訂歐盟政策所發揮的影響力,透過整理丹麥舉辦六次關於歐盟議題公民複決的經驗,可歸納出公民複決是影響丹麥制訂歐盟政策的關鍵因素。此外,第一層次的談判結果也會影響丹麥民眾對於某項議題的偏好。國際壓力是造成國內政策轉折的必要條件,相對地若缺乏國內對於國際壓力的回應,光憑國際壓力尚不足以達成國際協議。因此,這兩個層次是雙向影響與互動的過程,而非單向的影響過程,
兩層次賽局應用在丹麥歐盟政策制訂上,丹麥國內民眾不僅對條約本身(第一層次)做出衡量,也對於政府的表現做出評估(第二層次),使公民複決在兩層次賽局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在歐洲統合過程中,丹麥相較於其他歐盟會員國,其國內因素對於歐盟政策之制訂,發揮了較大的牽制作用。一項重大歐盟條約的通過,必須得到國內第二層次的支持才得以批准,這使得決策者不敢擅作主張,必須將國內的意見充分表達於國際談判之中,且要得到國內的充分授權之後才能在國際談判桌上作出決定。因此,丹麥在制訂歐盟政策過程中持續地將民眾意見納入其中,丹麥對於民意的重視,益加凸顯出主權在民的精神。
丹麥雖只是身處於北歐地區的一個小國,但丹麥卻能善用自身的籌碼,在國際談判中爭取有利的條件。在歐洲統合過程中,丹麥持續將其理念帶入歐盟,進而影響其他會員國與整體歐盟政策之走向。展望未來歐洲統合的發展,歐盟擴充之後會員國數目增加,丹麥的統合經驗,特別是採取尊重民意的歐盟政策,將可作為其他新加入會員國的參考。故丹麥經驗在歐洲統合的歷程及未來發展上均具有重要性,而「兩層次賽局」也可供作其他會員國分析歐盟政策的架構,更可作為解釋其他內政與外交相關議題的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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