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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財政理論之研討王高雄, Wang, Gao-Xi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凡六章,除諸言及結論外,分章就政府職能理論,租稅總論租稅各論及公債理論。加以研討。
一、關於政府職能及經費理論: 密爾將政府的職能劃分為必要的與法定稅率之比,則為累退稅。
( 二 )假如納稅人的邊際儲蓄傾向等於一減較小級距約有效稅率與法定稅率之比,則為比例稅。
( 三 )假如納稅人的邊際儲蓄傾向小於一減較小級距的有效稅率與法定稅率之比,則為遞減累進稅。
三、租稅各論:
( 一 )所得稅: 他曾明確指出,實行所得稅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1) 最低生活費免稅; (2) 就超過最低生活費以上部份,按此例課稅; (3) 儲蓄投資部份不計入課稅所得; 及(4) 公眾道德良好。人人皆誠實申報。而第(4) 個要件為先決條件。他一再地說,儲蓄投資不予免稅的所得稅,不能算是公平的。因為他認為若無此項免稅,則對於儲蓄不無重複課稅之嫌。
( 二 )土地稅: 對於非因勞力或資本支出所致的土地增值( 應剔除貨幣貶值兩增值的部份 ),國家得視需要,課以百分之百以下( 含100% )的任何稅率。亦即土地( 包括市地及農地 )因自然因素而引任意的兩種。他以為政府除了國防、司法、治安及教育等必職能外,不宜做得大多。因此主張政府的課稅職能愈小愈好。換言之,既持經費縮小論。然則,他認為政府對於攸關公眾利益而為人民所不願經營者,應責無旁貸的負責執行,諸如道路、橋樑、港埠、水利工程等基本公共設施,應加建設,以利經濟發展的嘉惠百姓。他指陳法律規定未盡完善與司法行政效率低落將產生不良的經濟後果。但暴君誅求,貪官斂財,其為害尤甚。自由約喪失較之生命財產保障的不足,其弊損為大。他不贊成政府對高利貸及工人為工資問題所採取的集體行動而加以干涉。
二、租稅總論: 他贊揚亞當斯密司的課稅四原則,然而,關於公平原則,他卻主張採能力說,而按此課稅,也就是平等犧牲的原則。他所謂比例課稅,係指就超過最低生活費以上部份比例課征。但又主張儲蓄與投資的部份應予免稅,故實質上,可能是遞減累進稅,或比例稅,或累退稅,端視納稅人的邊際儲蓄傾向而定: ( 一 )假使納稅人的邊際儲蓄傾向大於一減較小級距約有效稅率與額度等兩個原則,則未嘗不可發行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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