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以區段地價指數改進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之研究鍾英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對消除土地不勞而獲、實現漲價歸公,係以課征土地增值稅為手段;然買賣雙方當事人即使移轉價格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亦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來申報移轉現值,雖合法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但造成漲價歸公不能完全貫徹實現。其次,以偏低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徵收補償及規費計收標準,造成民眾抗爭及政府收入減少,影響建設及都市健全發展。故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偏低,如何使其接近市價?如何使政府機關所查估之地價更精確、有時效性?如何找出一套以一當十、以簡馭繁之新方法,以改進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並節省人力和財力?得進一步深入研究。
本論文首先探討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之缺失,並根據地價波及現象理論、替代原則、特徵價格理論、地價形成因素之固定性等理論基礎,提出以公告地價區段之指數替代公告地價區段之地價,來改進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其方法為採每個地價區段之標準宗地地價,來編製地價區段指數。由於受到時問與經費之限制,以新店市中央路至中華路之間之福民段作為個案分析之地區,並只限八十四年三月至八十七年二月福園段之買賣實例。經實證分析後證明:地價區段指數制度是可行的,可據以編製地價指數、掌握全國地價高低層次、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供學術研究及國土規劃之參考。最後,提出建議:速建立土地估價師制度、提高地價人員素質、改進地價評議會功能、速訂定「查價業務委託民問辦理辦法」、法令配合修改等,並建議後續研究方向:對個別因素評價基準及期日修正研究、對全國作實證研究、對於其他用地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研究、研究查定特殊用地地價之方法。
|
2 |
我國地價公告制度之研究--以平均地權為中心劉憶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地價制度在立法意旨上,偏重於土地政策,而這些土地政策的精神又深受孫中山先生遺教影響。以地價為核心的土地政策體系,發展出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分別執行土地政策,以達成「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的理想目標。地
價訂定過程是否妥適,將影響後續政策之執行。
申報地價,乃人民向政府陳報之土地價格,便於照價徵稅、照價收買。一般人民深知政府無力收買,不免低報,而期減輕賦稅負擔,此種地價常較時價低,政府為控制此種弊端,故於申報前,公布公告地價,以防低報或匿報。第一次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在確認私有土地現在私人所擁有之權益價值,或劃分私人主張私有地擁有之權利價值界限。已規定地價之地區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目的在使地價稅之課稅基礎,隨著地價之變動,作適當的調整。重新規定地價時,是否仍有必要按申報地價,徵收地價稅,將進行深入研究。
土地權利移轉現值是有其真實價額的,台灣民間土地買賣,屬當事人雙方之契約行為,政府對於實際交易價格查證不易。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取代自報地價或真實交易價格,由於無法反映市場價格,使漲價歸私,助長土地投機壟斷。公告土地現值制度肩負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與徵收補償之政策意義,二者無論性質與目的均不相同,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多功能的設計,模糊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之原設計目的。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其政策功能,應重新界定,以貫徹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之理想。
地價是否公平合理,攸關平均地權土地政策的成敗。為落實平均地權土地政
策,希冀透過上述的研究,提出建言,作為地價制度改進時之參考。
|
Page generated in 0.032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