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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內線交易之刑事審判 / The research on insider trading of criminal trial吳彩雲, Wu, Tsai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內線交易之金融犯罪,學者提出長時性、隱藏性、鉅額性與結構性等特性的說法,確實點出問題的重心所在。從刑事審判實務的觀點而言,金融犯罪所具有特性,如:卷證資料之浩繁、法律規範之不明確、結構型與智力型職業犯罪、案件高度受社會矚目、偵審人員專業人力不足及公正專業鑑識機制有待建立等,造成金融犯罪之刑事審判所面臨的最大困境。
金融犯罪問題之司法審判既然備受爭議,我國法制認為應由法官負其責,作為最接近犯罪事實發生時點的第一審,如何有效運用審理技巧認事用法。我國審判實務分案係分給受命法官,案件管考及裁判書製作由受命法官負責,兼以案件依法係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後,始送交合議庭審判。受命法官的辦案能力與審理技巧,成為關注的焦點。
金融犯罪行為破壞整體金融秩序及市場秩序,進而影響經濟發展及國際間之競爭力,而認為對於金融犯罪之處罰規定所欲保護法益並非屬於個人法益之「財產法益」,而屬於整體法益之「整體金融秩序」,故討論財經犯罪之規範時,應將形式上「整體金融秩序」整體法益還原為實質上「財產犯罪」之個人法益,因「內線交易」行為真正起訴比例不高,進入審判程序相關案例而言,程序進行總是曠日費時,追究其原因,除案件真實具有隱蔽性而使證據不足,司法人員專業素養有待加強外,社會文化亦為主因。
從我國刑法的三大基礎,即罪刑法定主義、法益保護主義及責任原則,探討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終結偵查處分等與法院澄清義務之關聯,並就內線交易是否予以犯罪化予以討論,評析刑事審判實務案例。金融犯罪特性與刑事審判困境、人頭戶操縱股價犯罪之關聯性及金融犯罪重刑化趨勢評析。第一審法院刑事案件準備程序與審理程序:起訴前與移審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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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準備程序之功能與檢討、審理程序及從司法實務檢視博達公司等之刑事責任。
準備程序之功能與檢討:準備程序之功能(準備程序階段篩選無證據能力之證據、過濾案件與整理爭點)、準備程序之內容(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證據能力有無調查及我國準備程序之檢討)。證據能力有無調查因素:審理規則之公開與共識之形成、卷證資料索引之製作、證據能力之處理與證據資料函調、爭點之整理及法庭秩序維護及強化準備程序。集中審理、詰問證人與鑑定證據、證據調查與辯論程序期日之分離及證據能力與證據排除。從司法審判探討犯罪事實歷程、法院判決與法律適用及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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