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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刑事管轄權問題之研究

黃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人類進化過程中,各國國內刑法已經發展完備,並且被依據為維持國內和平與安寧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國家與國家之間,刑法卻未能達到相同的地位及功效,可以迅速而有效的制裁國際犯罪份子的活動。 因為載至目前,國際社會仍然建立在主權國家禮系的基礎上,雖然間或有一兩個國際機構或國際公約對於國家或個人的犯罪行為具有相當的拘束力,但是仍不能與國家對其本國國民有絕對性的拘束力相比擬。因而往往在國與國之間對國家管轄權主張不完全一致的空隙上,使惡徒消遙法外或是引起國家法律間的紛爭。 國際法之效力現在仍較弱于國內法是不容諱言的。但是在今日國際交往頻仍的時代中實在需要一部有系統有原則可循的國際刑事管轄權依據的法律,然而雖然有許多法學家對國際刑法美麗的憧憬,就因為沒有一個超乎國家之上的機構-「國際刑庭」可以有力的加以執行,而使得許多頗富價值的公約草案胎死腹中。 當然,在從事國際法律的研究中,萬不可忽略既有的國際政治背景。法律與政治在研究國際法中正猶如一體之兩面,是最難有確定的分野。在既存的國際社會中關乎國與國間的犯罪行為益趨增多而劇烈,對於刑事犯罪的管轄,國際法學者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而國家當局莫不視其本國法律是至分至允。本乎此一政治立場,遂使得對發生於國際間的刑事犯罪案件之管轄始終無法如國內刑法對本國刑事犯罪之管轄來得絕對而有效。 作者有鑒於近日國際罪行如劫機、綁架、勒索之發生層出不窮,卻始終無法一如以往對海盜行為之制裁加以規範之。當然,其主要原因仍在於國際政治之紛擾,使得各國以本身利益為先,而不盡然依據法律來規範人類的罪行。因此,縱使國際間有完備可行的國際立法,亦不能令其徒以自行,但是缺乏一部完備可行的國際刑事管轄依據法律是原因之一。 總之,國際法上刑事管轄權固之國際性機構執行,而國內法庭及國際案例對管轄權的運用也有一段很長的歷史,迄今卻仍難尋出有力的刑事管轄權原則,可以放諸四海皆準,作者在拙著中,謹就國與國間對刑事犯罪管轄的原則及情形,試從國際公約,國內法的規定及有關的案例來剖析之,並兼將對當前國際罪行的管轄情形加以闡述,試求從該問題的研究中找出一些可資依循的原則,同時希望能在廢棄的國際公約中尋找出一些具有價值的理論,以供參考,並祈能對國際刑法形成的光明遠景再做微薄的努力。 本書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引論-就刑事管轄之意義及重要原則以及各國法律採納之原則概述之, 第二章就各國主張刑事管轄權的重要原則分別詳論之。 第三章對於依特別協定成立的刑事管轄權及海事刑事管轄權與領空刑事管轄權等問題加以說明。 第四章就刑事管轄權其他相關的問題如管轄豁免與治外法權,引渡與庇護;對個人國際罪行之防制及成立國際刑庭之憧憬等加以論列 第五章對於以上刑事管轄權重大問題及未來在刑事管轄權上的展望作一簡要的結論。 本文係作者碩士論文,雖慶經參考各國有關的刑法及國際公約做為主要資料,惟因個人學識及才智有限,復因各國刑法中有許多難以尋找,僅就主要國家的刑法論之,因此,疏漏膚淺之處勢難避免,尚祈諸先進不吝賜教。 本文承蒙名國際法學家張彝鼎博士及張乃維博士悉心指導,獲益良多,謹申謝忱於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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