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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被害者學於刑法釋義學的運用與影響 / The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and influence of "Viktimo-Dogmatik" in the criminal law hermeneutics洪維駿, Hung, Wei-Ji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簡略總結犯罪被害者學至今近七十年的發展,係在刑事法領域中對於犯罪被害者的重新重視。犯罪被害者學並不意味著苛責犯罪被害人,反而透過類型化的理論形成、原因或犯罪被害者的特質分析與調查,提供刑事政策或刑事司法上之重要且更加全面的觀點。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可由犯罪被害者角度出發,在刑法釋義學的層次發展並實質的影響刑事不法-主要係不法構成要件之輔助解釋原則。基於刑法的補充性原則、最後手段原則,重視犯罪被害者的應保護性與需保護性。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是作為構成要件解釋上的基準之一補充與輔助目的性解釋,並進一步對刑法的處罰範圍做出合理的限縮。其並非激烈且極端的訴諸苛責犯罪被害者以免除犯罪行為人之責任,也非意圖取代法益保護的思想而為對於刑法體系的顛覆,僅作為溫和且具有彈性的輔助解釋手段。並無必要對其嚴格限制或批評。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運用實質上實不侷限於詐欺罪領域之中。藉由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提供更細密完整的觀察角度,對我國刑法分則之中各罪構成要件中犯罪被害者的角色定位加以釐清,將有其實益。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出發點既然是犯罪被害者對犯罪的重要作用,則不只輕罪領域內的要件可能運用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進行解釋,重罪的若干要件之中犯罪被害者是否需要刑法保護,同樣應該討論。應從不同犯罪構成要件加以解構,注意犯罪被害者與犯罪行為人的共同作用。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主要針對的是特定犯罪之特定不法構成要件,立法者制定該要件的見解無法透過文義、體系或歷史解釋的方法確立。此時應可透過先歸納、後演繹的方式,證立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並作為解釋上可廣泛運用的輔助原則。
由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運用與歸納,可看出從犯罪本身的保護法益層次認定、再至個別要件規範係為保護犯罪被害者的構成要件規範或僅做為加重理由、且及於立法層次上的入罪或除罪化討論。犯罪被害者以刑法保護的需求,可具有「聯結功能」,提供學理上相同問題上相同解釋之依據,並透過對犯罪被害者需保護性的相同與不同理解,於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解釋或立法妥適性探討時一併考量,做出合理的解釋。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核心思維係最後手段原則的具體化,然而重點在於「如何具體化」。透過歸納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運用,最後手段原則當然係刑法中的重要原則,但犯罪被害者與刑法之間的關聯,仍在於法益。無論是具體犯罪被害者的利益,或是抽象而廣義甚至可能的犯罪被害者需要以刑法保護,事實上構成了法益的一部,僅係在國家掌握刑罰權之下因而隱沒於法益概念之中。因此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應認為是一種從法益的認定與範圍出發,重視國家所應以刑法保護者並在各層次實踐的原則。故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可完全在現行刑法的體系、概念及理論當中實踐,刑事法長久以來討論與發展其實也從未擺脫個別犯罪被害者的思考。也因此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應是全面的、不激進的且可被接受的原則,並在不法構成要件解釋甚而整體刑事政策上皆可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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