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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再利用之創新事業模式探討謝佩含, Hsieh,Pei-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與歷史建築相關的討論開始於古蹟的專業保存,由1978年因都市計畫拓寬拆除的「林安泰古厝保存事件」以及官方1981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制訂與頒佈,至此傳統建築的保存有了上制度的支持。
1982~1994年之間對於古蹟的態度處於上對下的保存與修護時期;主導者為政府,採取凍結式的修護管制方法。此時,公有產權下的古蹟大多以延續原有使用方式或以展示為主,這些使用模式都是〝再利用〞發展的前端,另一方面關於私有產權下的古蹟,則囿於民眾對於古蹟保存觀念不了解並無太大發展。
1994年之後,學界對於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理論的研究逐漸開始發酵,加上許多醞釀已久的保存團體發起了老街保存推動事件;這些除了顯示出民間單位越發增加的保存共識外,亦可發現民間對於歷史建築的觀念由以往政府倡導的凍結式轉向多元再利用。
本研究主要在於探討「歷史建築再利用」之創新商業模式,利用Gary Hamel於啟動革命一書中所提出的四大要素作為分析項目,得到的發現如下:1.歷史建築再利用之創新事業模式中,「經營者」與歷史建築本身之『策略性資產』關連性強者,可讓事業本體的『核心策略』有效運用其『策略性資源』。2.歷史建築再利用之『價值網絡』若有效發揮,則為有助於本身『策略性資源』累積。3.歷史建築再利用與原建築用途二者之鍊結度強者,可較有效使用其『策略性資源』。4. 歷史建築再利用在事業模式中的『策略性資源』項目,並非如傳統認為的僅有〝建築〞部分,另外有著許多〝軟性意涵〞的項目;例如她本身所具有的歷史意義、地理意義、人文思維…等等。而這些唯有透過其『價值網絡』與『顧客介面』才可充分發揮。5. 以〝再利用〞為目標之歷史建築其重點在於〝與人的互動〞,否則將淪為單純的古建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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