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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 / The study of legal excavated text in Zhou, Qin and Han Dynasty.

詹今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擬以「西周金文」、「包山楚簡」、「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的法律文獻為主。依次從「家庭」、「社會」、「國家」的角度切入,為「中國古代政治社會結構」之「因襲」與「變革」,進行規律性表述,且萃取引領其發展的「血緣倫理」精神。 「家庭」是「中國古代政治社會結構」的最基本單位,故〈第二章〉隨即探討與「家庭成員」密切相關之「血緣倫理」與「奴隸人權」。先從「孝道」、「家罪」、「非公室告」、「親屬相容隱」、「收孥」、「連坐」、「復讎」、「繼承」等議題,分析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已具備「血緣倫理」的價值取向。再從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中與「奴隸」相關的史料,論證當時的「奴隸人權」,正逐步透過國家律令獲得保障。最後討論中國古代法律規範,並不會因特重「血緣倫理」,而漠視部分「家庭成員」(如子女與奴隸)的「基本人權」。 〈第三章〉先將與「血緣倫理」相關的議題從「家庭」擴大至「宗族」,藉西周〈琱生三器〉所載,大宗召伯虎對小宗琱生的「法律治理權」與「土地分配權」,讓西周「宗族等級社會」的生活實貌精彩重現。其次將〈琱生三器〉依照「血緣身份」分配土地,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戶律》(簡310-316)依照「軍功爵位」分配土地相較,探究中國古代社會結構轉型的時代意義,且觀察究竟遵循何種「分配體系」,會比較符合中國古代社會的「正當期待」。 〈第四章〉則將論述焦點提升至「國家政體」的層次。春秋、戰國正值國家政治體制的轉型期,此時必會呈現若干共存、競爭的中間形態。本章擬從戰國《包山楚簡》法律文獻的「地方行政權屬」,與「戰國秦漢簡牘」所載之「舍人」身分歸屬,雙管齊下地探究戰國秦漢之際的「國家政權結構」,是如何從西周「封建」,轉型成集「封建、郡縣」為一體,最後由「皇帝專政」的新局勢。 〈第五章〉為論述「國家」形成的重要標誌 ──「國家」如何在「社會」,創建一個超然的「法權」機構。首先將西周金文、《左傳》、《國語》和戰國秦漢出土法律文獻中,所提及的「職官士」相較;分析中國古代「司法權」,如何在「官僚行政體系」對司法職能「專業化」的訴求下漸趨獨立。其次,從《包山楚簡‧疋獄簡》與〈受期簡〉考證,〈疋獄簡〉之「原告」與「被告」,和〈受期簡〉之「負責官員」與「被告」,經分析皆包含「上級對下級」、「下級對上級」和「平等」三種關係,推論戰國時期楚國「司法」體系的「平等意識」已深植人心。 最後歸納統治階級在同族血緣的基礎上,發展跨越族群、設官分職、具政治臣屬的「國家」體制,乃大勢所趨。但是中國古代「國家」的地方行政組織,仍必須與「社會」的血緣宗族聚落融合,因為傳統中國始終以「血緣關係」作為人際交往的根柢,所以法律規範務必顧及「血緣倫理」。但「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既然以「法律」稱之,它們還是具備「法律」應有之普世價值,譬如強制性、公開性等形式條件,與本論文曾大幅討論之對「公平、正義」的理念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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