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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債券之法規架構及相關監理問題之研究陳豐年, chen, Lawrenc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有關保險證券化(Insurance Securitization)之發展可謂為國際金融市場上之一項革命,而巨災債券乃為保險連結型證券之大宗,此一分散、消化巨災損失之新興金融技術,對於日益捉襟見肘的巨災風險再保險人而言,無疑成為了新的活水源頭。回顧我國,自從於八十八年九月歷經九二一大地震摧殘後,驚覺天然巨災之可怕,亟思研擬分散巨災損失之對策。就風險移轉之技術層面而言,引進巨災債券制度不失為一可行之良方。然巨災債券並無法直接適用於我國去年七月新通過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因此遂滋生若欲引進巨災債券制度時,我國現行法規架構應如何加以調整此一重大問題。又特殊目的再保險人(Special Purpose Reinsurer, SPR)所發行之巨災債券究為保險商品,抑或純粹為一種證券?監理機關對其又應採如何之監理架構,始能有效率地加以監理?而我國相關之稅制對此亦應採取如何之態度,方能吸引外資於我國進行巨災債券交易?此等皆國際保險監理上亦迭生爭議之議題,殊值研究。 因此,本文以下希望能借助比較法等研究方式,指出我國未來如欲繼受巨災債券此一制度時,應如何調整現存的法規架構與監理制度以符需求。希冀能對將來催生巨災債券制度提供一參考的方向。本文架構,安排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闡述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討論國際金融市場上日益興起的「證券化」趨勢。本文先行整理各家學說見解對「證券化」之定義,再提出自身看法,並將巨災債券融入「證券化」的體系中,俾使其定位清晰,以利日後之理解推論。最後,再簡單介紹美、英兩國之證券化歷程,以使證券化之說明能更加完整。
第三章討論保險證券化於保險市場之崛起因素及該市場未來之展望。按保險證券化之興起背景,乃因傳統再保險市場之承保能量不足,保險業者用之因應頻繁之巨災及萎縮之再保險市場承保能量的替代方案,其主要類型有保險連結型固定收益證券、交易所的巨災選擇權及保險連結型資本融資證券三種。展望未來,雖然保險證券化商品有保險風險之不同質性等諸多挑戰,但無庸置疑的,保險證券化已是未來保險及再保險產業發展的新趨勢。
第四章討論巨災債券之交易架構及發展現況。按巨災債券交易架構者,簡單來說,係以欲進行風險移轉的分保人或一般企業所設立之特殊目的再保險人(或特殊目的保險人)為核心,向外放射出四個交易關係所架構而成。該四個交易關係乃:(一)為與分保人之間的再保險交易(或保險交易);(二)為與利率市場上其他交易者間進行利率交換交易;(三)為與投資人之間的債券交易;(四)為與信託業之間的信託交易。另外,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的地震風險證券化等等著名的巨災債券交易案例,均將於本章內作詳細之介紹。
第五章討論巨災債券之法規架構。由於巨災債券交易所涉之法規眾多,未免紛雜,本章乃將此大致區分為二大種類而加以討論:第一,為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主要涉及美國商品交易法、期貨交易實務法、證券法、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信託法及保險法;第二,為相關稅捐法制:主要為我國之證券交易稅條例、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
第六章討論巨災債券交易之相關監理議題。按巨災債券交易之相關監理議題,通常涉及監理權限就應歸屬於何一機關?投資人是否應接受保險業監理法令之拘束?等等問題。最後,本章亦將提及新進的監理立法例-即美國伊利諾州保險交易所(Illinois Insurance Exchange)與美國保險監理官委員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NAIC)之受保護帳戶公司模範法(Protected Cell Company Model Act)、NAIC特殊目的再保險機制模範法(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 Model Act)及百慕達一九九八年保險修正法,以便完整呈現整個巨災債券監理之全貌。
第七章討論我國於引進巨災債券制度時所可能面臨之法規與監理制度相關議題。就我國現行法規制度而言,如欲引進巨災債券此一新興風險移轉方法,將面臨到許多挑戰與衝擊。諸如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並無法直接適用於巨災債券、我國是否可以於國內設置特殊目的再保險人,以及如何在國內外公開發行或私募巨災債券等等問題均是。其次,再就我國保險監理制度而言,如欲引進巨災債券制度則勢必亦需對整套保險監理制度作出適度之調整,方能竟全功,本章亦將詳究之。
第八章為結論。本章將擷取前揭各章討論之結果加以彙整,俾供將來我國引進巨災債券制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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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債券之發行及相關監理制度-以SPV為中心胡靖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天災頻仍,從1999年921大地震、2005年Katrina颶風至2008年四川大地震,巨災損失金額遽升,再保險業面臨再保險費率高漲、承保能力下降之窘境。此時,若能有效運用風險移轉工具以充實理賠資金,對於災難發生後重建工作之推行,必定更有效率。「保險證券化」是國際金融市場上之一項革命,其結合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上之強大力量,發行有關保險連結型證券予廣大投資人,以解決傳統再保險市場中承保能量不足之問題。
巨災債券是保險連結型證券中最被廣泛應用之ㄧ種商品,我國中央再保險公司於2003年曾發行金額為1億美元之巨災債券,雖發行巨災債券之可行性已十分明顯,然而,因巨災債券具有相當的特殊性,並不完全符合現行法規架構下之規定,因此,後續相關法令規範尚待建立。
SPV是巨災債券交易中不可或缺之交易實體,其重要性不言可喻。SPV發行巨災債券之行為如何定性?SPV信託予信託業者之資金如何應用?如何貫徹破產隔離等問題,均值探討。因此,本文擬從巨災債券發行與監理架構出發,首先介紹巨災債券之源起,後釐清巨災債券於我國現行法下之定位,並透過百慕達和美國於保險證券化監理上之立法例介紹,提供我國另行制定法令之參考,期望對監理單位或立法機關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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