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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東海漁權爭議中日本國家實踐之研究

蘇岳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目的係從國際法與實務觀點探討台日東海漁權爭議中,日本立法權與行政權所構成之國家實踐,惟暫不討論司法權之態度,亦非討論釣魚台主權歸屬問題。本研究共有以下四項具體結果: 一、 整理東海漁權爭議過程,並提出歷史性捕魚權證據。 台日東海漁權爭議中,所謂「傳統漁場」之爭議、「歷史性捕漁權」主張,實為日據時期及光復後等歷史背景下的產物。本文提出歷史性證據,建議政府單位應基於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十二條相關規範持續與日本政府談判。 二、彙整台日漁業會談歷程釐清爭議重點。 近期會談重點係在「北緯27度以南水域管理」、「北緯27度以北水域管理」及「漁船緊急避難」等議題,惟因涉及釣魚台主權、專屬經濟海域劃界及雙方立場差異等因素,台日漁業會談似仍有發展空間。 三、釐清日本立法權漁業取締之國家實踐。 (一)日本國會制訂《漁業法》與《外國人漁業限制法》規範日本領海內的漁業取締;而《排他性經濟水域及大陸礁層法》與《漁業主權法》則為專屬經濟海域內之漁業取締依據。 (二)日本立法權於專屬經濟水域內實施外國人漁業活動取締規制之設計、實踐與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關於沿海國於漁業取締上之相關規範並無二致。 四、探討日本行政權之國家實踐。 (一)釐清海上保安廳與水產廳漁業取締作為之異同,修正媒體錯誤報導,並發現行政權已朝合作取締方向發展之趨勢。 (二)相對於日本行政權依據中間線原則實施漁業取締,我國行政權係依據暫定執法線為漁業取締範圍。惟經整理相關案例可發現,該線似為我國單方作為,與日本漁業取締作為之範圍似無直接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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