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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股權激勵方案之研究--以個案公司探討鄭竹梅, Cheng, Bambooplum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才是科技公司最重要的資產,為吸引及留任優秀人才,科技公司均盡其所能地提供各種獎勵及酬勞方案予員工。本研究擬就我國各項認股及配股的激勵方案予以探討其對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相關權益之影響,期能增進投資人、股東及治理單位,對公司激勵方案之瞭解。
本研究並引用一家由美國遷址回台灣重新設立之公司為例,說明一家資金『燒盡』的公司,股東面臨就此解散公司或是繼續投入資金之抉擇時,所考量之因素,及該個案公司可供參考之議題如下:
1. 獨立董事Vs.孤立董事
所謂公司治理,單單增加獨立董事之席次,並無助益。而需有強有力之股東擔任獨立董事,全力扮演在野黨,時時拋出挑戰性議題,刺激經營團隊,並敏銳的監督經營團隊之應對策略與達成狀況,始具實質效益。
2. 本國經營Vs. 跨國經營
不論是外商來台投資,或是台商赴大陸發展,如果其在本國之經營已具成功經驗,是為了降低成本以及擴展業務據點,而至海外設廠或設置通路據點,其成功之可能性較高。反之,如果是在台灣經營不善,債留台灣而舉家遷往大陸,那似乎是斷了自己的根,而亟求枝葉能夠茂盛,是同樣的道理。
3. 業務透明Vs.財務監督
新設立之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股東往往將焦點放在產品研發進度,而忽略財務監控。個案公司之主要股東並未介入財務管控,未能判斷團隊所提供之研發進度報告,是否與其成本、費用支出情形相符合,據以判斷研發進度之合理性。
4. 股東權益Vs.員工激勵
在我國,不論其出資財產為現金、技術、債權、或其他財產,一般公司均只發行普通股,發給員工之獎勵股票,其權利義務與現金出資股東所享有者相同。這種情形在公司能獲有盈餘時,尚合乎邏輯;若公司營運不善而致解散清算時,未出資金、領有薪水、工作不力而致公司無法繼續營業之員工,反而能按持股比例與股東共同分配剩餘財產,豈有道理。似應思考發放特別股做為員工獎勵股權,並限制部分股東權益;待達成營運績效時,再行轉換為普通股。
另就目前我國法令規範之員工股權激勵措施,本研究亦有積極之建議,以期延長各激勵方案之有效期限,避免過度稀釋股東權益。茲說明如下:
1. 以專門技術作價出資時,主管機關先核定最高出資金額,俟技術人到位後,再行審核技術人資格,以利公司實際作業。
2. 以專門技術作價出資所取得之股份,應發行特別股,限制其對公司剩餘財產之分配權利。如技術未能深植於公司,並得就該等特別股單獨辦理減資彌補公司虧損,以維護現金出資股東權益。
3. 員工紅利得分年發放給員工或是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以達鼓勵並安定員工之本意。
4. 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給付董事及監察人報酬,執行業務之董事給付酬勞,讓執行業務董事之利益與股東之利益掛勾,以進一步解決公司之代理問題。
5. 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員工庫藏股得授予或轉讓予執行業務之董事,提供長期誘因制度,以期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增進股東權益。
6. 我國主管機關可考慮放寬規定,令公司可於章程中訂定,對於公司已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且取得認股權利之員工,因行使認股權利而發生新股之發行超過授權股份之情形時,得由董事會決議提高資本總額以辦理發行新股供員工行使認股權利之用,增加公司作業彈性。
總之,員工股權激勵方案之執行,係以提升公司營運績效為目的,並以增進全體股東權益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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