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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單位推動BOT制度問題之研究--以台糖月眉遊樂區為例

朱膺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現階段有許多重大工程建設,都希望能應用BOT制度來開發。相對於BOT制度的了解仍處於萌芽階段,可謂是邊摸索邊執行。因此,本研究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彙整出BOT制度的特性及意涵,同時,參考國內台灣糖業公司在推動月眉遊樂區的開發經驗,整理出國營事業單位執行BOT制度遭遇到的困難及課題,如透過德爾斐專家問卷及專家諮詢座談,對於問題解決的基本共識如下﹕ 1.為了使開發計畫能符合土地所有權人及開發商雙方的要求,開發計畫內容應經由兩造彼此協商下產生。 2.為達到公平的原則,若是以公益為目的之開發案,權利租金的收取方式應以每年繳一定比例的營業額為權利租金較佳。若是商業性以私益為目的之開發案,則可以定額的方式收取權利租金。 3.對於開發案設定的年限,應利用現金流量的合理分析,尋求一個最適當的土地設定年限。 4.為兼顧開發商的成本壓力及確保建物的維護品質,對於建築物維護費用的籌措方式,應以於經營初期成立維護管理基金,並在營運上軌道後,改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維護費用較佳。 5.因為開發商是開發案成敗的關鍵人物,且多數的專家學者認為開發商面臨的風險最大,且開發商較有經營經驗,若任由土地所有權人在營運期間貿然介入,恐將造成「外行人領導內行人」的結果,對開發案而言,將會產生負面的效果,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以不介入為原則。 6.由於建築物殘值認定相當的困難,因此,為減少未來移轉財產時的困擾,建築物以無償移轉較有效率。 7.就整體性而言,人員隨同移轉對土地所有權人及開發商雙方較為不便,因此,開發案人員最好不要跟隨移轉。同時,為減少未來人員資遣的糾紛,應由開發商在人員進用簽約時,簽約期限不要超過BOT專案的開發年限。 8.當開發案遇到人為或不可抗力原因,致無法繼續經營時,開發案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來承接,或自行經營或重新招商,使土地不致於閒置不用,浪費寶貴的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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