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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單位推動BOT制度問題之研究--以台糖月眉遊樂區為例

朱膺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現階段有許多重大工程建設,都希望能應用BOT制度來開發。相對於BOT制度的了解仍處於萌芽階段,可謂是邊摸索邊執行。因此,本研究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彙整出BOT制度的特性及意涵,同時,參考國內台灣糖業公司在推動月眉遊樂區的開發經驗,整理出國營事業單位執行BOT制度遭遇到的困難及課題,如透過德爾斐專家問卷及專家諮詢座談,對於問題解決的基本共識如下﹕ 1.為了使開發計畫能符合土地所有權人及開發商雙方的要求,開發計畫內容應經由兩造彼此協商下產生。 2.為達到公平的原則,若是以公益為目的之開發案,權利租金的收取方式應以每年繳一定比例的營業額為權利租金較佳。若是商業性以私益為目的之開發案,則可以定額的方式收取權利租金。 3.對於開發案設定的年限,應利用現金流量的合理分析,尋求一個最適當的土地設定年限。 4.為兼顧開發商的成本壓力及確保建物的維護品質,對於建築物維護費用的籌措方式,應以於經營初期成立維護管理基金,並在營運上軌道後,改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維護費用較佳。 5.因為開發商是開發案成敗的關鍵人物,且多數的專家學者認為開發商面臨的風險最大,且開發商較有經營經驗,若任由土地所有權人在營運期間貿然介入,恐將造成「外行人領導內行人」的結果,對開發案而言,將會產生負面的效果,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以不介入為原則。 6.由於建築物殘值認定相當的困難,因此,為減少未來移轉財產時的困擾,建築物以無償移轉較有效率。 7.就整體性而言,人員隨同移轉對土地所有權人及開發商雙方較為不便,因此,開發案人員最好不要跟隨移轉。同時,為減少未來人員資遣的糾紛,應由開發商在人員進用簽約時,簽約期限不要超過BOT專案的開發年限。 8.當開發案遇到人為或不可抗力原因,致無法繼續經營時,開發案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來承接,或自行經營或重新招商,使土地不致於閒置不用,浪費寶貴的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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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擔保國家理論探討我國促參案件監督管理之規範架構

朱瑋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政府基於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之目的,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不斷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各機關似乎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指項目之公共建設,均積極運用該法辦理,造成促參案件的蓬勃發展。 由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對於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給予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並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之獎勵。然而辦理促參案件欲成功,不僅要吸引民間企業的投資,更重要的是公共建設能如期興建完成並符合品質要求及營運能順利運作,對於投資案的監督管理方面在在考驗行政機關的執行能力。 本文先透過從歷史之角度,對於國家理論予以概念性的介紹,並從國家任務責任歸屬之演變,進而探討國家任務委由私人執行之原則與界限,再討論擔保國家之責任內涵。再說明公私協力概念、背景、特性及態樣,公私協力如何作為擔保國家之行為模式,公部門與私部門合作方式為行政管制的革新,以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取代完全之管制。並從我國促參案件現行制度上對於監督管理之規範架構進行檢討,並從個案履約階段執行經驗及問題中歸納出促參案件在履約階段中重要執行之問題。在立法層面而言,先從相關法規配合建置及連結、以契約作為監督管理方式、法律關係討論,提出監督管理項目,在法規範上架構監督機制。在契約層面而言,先確定契約架構原則,再提出契約範本架構,並試擬建議條文作為實務上運用之參考依據。期盼政府在推動公共建設時,重新思考制度規劃的方向及如何適當運用監督管理機制,採取事先規劃手段以減低事後紛爭的發生,進而共創政府民間合作雙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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