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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領域勞工隱私權之研究—以求職階段為中心 /

姚妤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勞工進入職場工作前之面試階段,雇主為了解求職者個人背景,以判斷前來應徵者是否為企業所需之人力,而有向求職者詢問、要求填寫資料表或問卷甚至是企業照會的行為;在勞動關係中,雇主為確保受僱勞工是否依約履行勞務,則會有監視其員工工作情形之行為。上述雇主之行為應受憲法上關於營業自由以及財產權之保護。然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所作出之多號解釋,隱私權在我國亦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而勞工作為權利主體,不論其係身處於求職或在職階段,亦應當享有隱私權之保護。是以雇主縱使是為了維護其營業自由與財產權,但所為之詢問與監督行為應仍受一定界線之限制,否則將構成勞工之隱私權,從而雇主之行為於何等範圍內始不至於過當該基本權衝突問題應如何處理便是核心關鍵。   為衡平會員國間關於資料保護水準之落差,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個人資料處理及自由流通保護指令,依該指令所成立之資料保護小組針對就業領域雇主處理受僱人資料之問題提出意見書,強調雇主於行為時應注意終局性原則、透明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比例原則、正確性原則、安全性原則以及專責人員專業意識原則,此外針對僱傭關係中當事人同意之問題,亦表示應作為最後手段。   德國近期於2009年所修正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於第32條增列針對僱傭關係中蒐集受僱人資料之專責規範。依其規定,雇主僅於受僱人之資料係成立、履行或終結僱傭關係該目的所必要者始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行為。且對於在僱傭關係中基於犯罪嫌疑之揭露所為之資料蒐集行為訂有嚴格之要件限制。實務上亦有豐富且詳細之判決在處理關於受僱人資料蒐集的問題。   觀察歐盟指令、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國內與勞工資料蒐集有關之法規範,本文認為在僱傭關係中倘雇主欲為勞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以下要件:(1)基於僱傭關係成立、履行或終結之目的所必要,(2)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定事由,(3)踐行告知義務並且(4)注意誠信原則、比例原則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等等的上位基本原則。而在針對求職階段之實際個案操作上,具體而言應考量以下之判斷標準:1.勞動關係之特殊性。2.雇主須是基於挑選得勝任應聘職務優秀人才之正當目的。3.詢問之事項須與應聘職務有核心、重要之關聯。4.於雇主本身具有特殊性時,得詢問與該特殊性有關之事項。5.倘求職者於締約前已知悉其所具備之情狀將對於契約之履行產生重大障礙,縱使雇主未為相關之詢問,求職勞工仍應負有主動告知義務。透過上述要件及判准之檢驗,應得為雇主之合法權限劃出適當之範圍,從而落實勞工隱私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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