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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我國所得稅法對配偶納稅義務設計之探討林純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所得稅法對於夫妻所得計算、申報方式,原係採強制合併計算、申報,然強制合併計算、申報,導致夫妻因累進稅率而較單身時負擔較高的稅負,對於婚姻家庭帶來嚴重侵擾,而有懲罰婚姻之感,立法者爰修正新增夫妻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之方式,以期緩和「婚姻懲罰」之流弊,惟司法院於2012年1月20日以釋字第696號解釋,揭示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宣告系爭規定限期失效,嗣所得稅法第15條於20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除原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二種計算方式外,另新增各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計算方式。
顯然地,我國就夫妻或家戶成員之所得,仍係以家庭為單位,縱使新增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仍難避免在家庭單位制下,關於合併申報程序之設計所產生之問題: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家庭為申報單位,並由其中一人擔任形式納稅義務人,負申報繳納之義務,然而被選定為形式納稅義務人與所得人(配偶)間所負責任之性質為何?是否成立連帶租稅債務?對於形式納稅義務人涉短漏報配偶之所得,稅捐稽徵機關一律以形式納稅義務人為裁罰主體,有無違反行政罰責任原則?形式納稅義務人之責任樣態,應如何判斷?再者,如配偶業因逃漏稅捐遭處刑事罰,其同一行為亦將使綜合所得稅產生短漏報之結果,惟綜合所得稅之形式納稅義務人並非所得人(即配偶),則能否以配偶已遭處刑事罰,爰認定稅捐罰鍰得因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免予處罰?本文冀能藉由實務及學說見解之整理,梳理脈絡,找尋妥適之說理及作法,並對現行稅捐法規及實務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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