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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我國所得稅法對配偶納稅義務設計之探討林純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所得稅法對於夫妻所得計算、申報方式,原係採強制合併計算、申報,然強制合併計算、申報,導致夫妻因累進稅率而較單身時負擔較高的稅負,對於婚姻家庭帶來嚴重侵擾,而有懲罰婚姻之感,立法者爰修正新增夫妻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之方式,以期緩和「婚姻懲罰」之流弊,惟司法院於2012年1月20日以釋字第696號解釋,揭示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宣告系爭規定限期失效,嗣所得稅法第15條於20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除原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二種計算方式外,另新增各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計算方式。
顯然地,我國就夫妻或家戶成員之所得,仍係以家庭為單位,縱使新增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仍難避免在家庭單位制下,關於合併申報程序之設計所產生之問題: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家庭為申報單位,並由其中一人擔任形式納稅義務人,負申報繳納之義務,然而被選定為形式納稅義務人與所得人(配偶)間所負責任之性質為何?是否成立連帶租稅債務?對於形式納稅義務人涉短漏報配偶之所得,稅捐稽徵機關一律以形式納稅義務人為裁罰主體,有無違反行政罰責任原則?形式納稅義務人之責任樣態,應如何判斷?再者,如配偶業因逃漏稅捐遭處刑事罰,其同一行為亦將使綜合所得稅產生短漏報之結果,惟綜合所得稅之形式納稅義務人並非所得人(即配偶),則能否以配偶已遭處刑事罰,爰認定稅捐罰鍰得因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免予處罰?本文冀能藉由實務及學說見解之整理,梳理脈絡,找尋妥適之說理及作法,並對現行稅捐法規及實務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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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對租稅罰影響之研究劉宜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行政罰法自95年2月5日起開始施行,為因應行政罰法施行後,對現行租稅法規及實務運作可能產生之衝擊,實有對「行政罰」與「租稅罰」之理論與實務加以研究之必要。
鑑於我國行政罰法乃初行之始,故相關租稅體制及實務之運作得否密切配合,尚待驗證。有關行政罰法所制定之適用原則,如有責原則、便宜原則、處罰從新從輕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刑事罰優先原則等,及有關單一行為與數行為之處罰、共同違反義務行為之處罰、裁處之審酌及加減、處罰時效及没入物之限制規定等,與現行租稅罰之認定原則與實務作法大有扞格之處;另外新的規定,如陳述意見、聽證之採行及例外,為防止脫法及填補制裁漏洞,併同處罰私法人有代表權人之人及不當得利之追繳等制度,對於租稅罰之裁處,勢必帶來相當的衝擊。因此,稽徵機關在租稅罰則之適用上,有無配合調整之需要?實務運作有無窒礙難行之處?有無配合修正或增訂相關法規以應實際之需?另關租稅處罰對納稅人基本權之限制、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及是否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等諸多問題,皆為本研究出發之動機及研究之重要範圍。
因我國租稅體系之「稅制」及「稅政」相較於外國之法制,實皆未臻完備,尚有甚多值得探討研究之處,俾供作為學術研究及稽徵行政實務運作參考之用。故本論文歸納分析國內外相關學術論著,就理論與實務規範、行政經驗及相關司法判解等,就相關租稅罰與行政罰法之銜接及爭議問題,作研究之探討。並將研究所發現之問題,試圖探求解決之道,並作成具體修法之建議,以圖為新制整備,克服及減輕相關問題延伸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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