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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短工補償法制之研究 / A research of short-time compensation of America高思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短工補償制度(short-time compensation program)是指在經濟不景氣期間,雇主為避免解僱勞工而縮減勞工工時,並對勞工縮減的工資予以補助的一種措施。藉由短工補償制度,勞工可以維持工作,雇主可以節省在景氣回復後重新僱用與訓練勞工的成本,社會全體可以減少失業帶來的社會問題,達到三贏的局面。
美國短工補償制度由各州自行實施,最早通過立法的是加州,於一九七八年施行,美國聯邦於一九八二年立法,目前共有十八州實施。然而由於立法技術上問題使短工補償制度在美國的發展遇到瓶頸,難以繼續擴張到其他州。雖然如此,對許多已實施短工補償制度的地區,如加州、紐約州、華盛頓州、堪薩斯州等州而言,短工補償制度在就業安定政策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二零零八年台灣受到金融海嘯衝擊,引發高失業率及無薪休假現象,使我國政府開始思考因應對策。二零一零年五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施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其中第二章為「僱用安定措施」,規定在經濟不景氣期間雇主為避免解雇得縮減勞工工時,而公立就業服務機關將補貼勞工縮減的工資,為我國首次制定的短工補償制度。惟「僱用安定措施」設有極高的啟動門檻,故目前尚無任何實際辦理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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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陳玲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非典型之勞動型態日益發展,而其中尤以部分工時勞動所佔的比例為最,因此隨著該勞動群體就業率的增加,其在勞動法制上的權益問題,著實不容忽視。部分工時為一種工時彈性化的措施,同時具有其優缺的面向,所以在法制的設計上,應考量如何制定一可發揮該制度之優點,同時並可避免該制度之弊端的法規範。部分工時法制的討論分析上,首要之務在於掌握其基本概念,因此本文內容架構安排上,先於第二章中討論部分工時之定義及態樣等,再分別於第三、四章中介紹國際勞動基準及他國對部分工時之相關規範,在上述基礎下,接著探討我國部分工時之規範並檢討之,最後提出本文的結論與建議。
部分工時的態樣依區分標準的不同可能呈現出多種的型態,本文採工作時數及工作時段固定與否、勞動契約之性質為區分之標準,將部分工時之態樣區分為固定型部分工時、變動型部分工時、定期契約部分工時及不定期契約部分工時。上述各種態樣之部分工時,彼此間分別具有共通性與個別性的勞動問題,本文分別從個別勞動關係、集體勞資關係及就業安全面討論之。個別勞動關係方面:由於部分工時在工作時間上的特殊性,因此其個別勞動關係上的主要問題多因工作時間的差異而產生,例如加班費與例假日的問題。而在集體勞資關係方面:部分工時勞動團結權之問題,可能不在於法制規範是否賦予其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而在於行使團結權有其實際上的障礙。由於工作總時數的變動範圍與部分工時勞動者之就業安定性有關,因此對於變動的範圍應有所限制,以避免不安定狀態的期間過長。
部分工時為一種自願性選擇的就業型態之前提下而展開,法制的考量面向在於,如何藉由規範的建立使部分工時制度更具吸引力並提高部分工時制度的可得性。是以,從國際上部分工時法制之規範內容來看,同時包括均等待遇及促進利用的部分。均等待遇部分,有同一保護事項及同等保護事項之分;而在促進利用上,其包含有:部分時間工作的開發、相關訊息的提供及公開、提供員工工作時間轉換的管道等。
我國於民國九十二年廢止「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後,雖有新公佈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以為規範,不過就後者的規範形式來看,該手冊為不具任何強制效力之行政指導,其法規範之拘束力甚至低於過去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然而,對於部分工時勞動之規範,既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未來在有關部分工時勞動新規範的制定上,形式上仍應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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