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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勞動條件研究

吳宛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部分工時工作型態由來已久,近年來更為歐美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廣泛使用以解決失業率及勞動參與率不足等問題。部分工時是一種非典型的僱用型態,同時也是一種工時彈性化的措施,具有其優缺點,但隨著其佔總就業率人口的比率提升,渠等在勞動法制上的權益問題,愈發引人重視。 在思考「部分工時」相關問題時,往往從二個面向切入,其一為「解除管制」、其二為「加強管制」,前者有日本經驗,後者有德國經驗可供參酌。但法令的制定係要解決問題,故我國在思考該問題時,應確實瞭解「發展部分工時的目的究竟要解決什麼樣的問題?」,我國的勞動力參與率始終不高,近年來更呈現發展遲緩的現象致影響經濟發展,該問題遠嚴重於失業率攀升對我國所造成的影響,故政府亟欲發展「部分工時」政策,解決勞動力參與率不足的問題,此有媒體相關報導可稽。 爰上,如何有效增加勞動市場上供需雙方的誘因,使我國的部分工時工作發展興盛,進而促成勞參率之攀升,乃為我國思考部分工時相關法制應重視的問題。根據勞委會的統計調查報告,勞方對部分工時工作的選擇係因「工時彈性」的特色使然。而雇主首重人事成本的撙節。 惟綜觀我國勞動相關法令,全時工作者與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係全然相同的,不僅工時彈性上未見誘因,且亦無撙節成本之效,顯然,就法令面而言已與該目的相背。此種「齊頭式的平等」使資方不能有效降低人事成本的話(更甚者增加成本),且無動力積極增加僱用;對勞工而言,法令沒有明文規範他們的權益,亦因不懂法規而損及自身權益事實上。 故探討是否應修正現行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勞動條件相關規範有實質的必要性,因此舉可使事業單位可明確的計算僱用成本,勞工可清楚知道自身的權益,間接的創造勞資和諧並有效的提升國內勞參率及確保企業的競爭力。是以,本研究希冀分別就供給面及需求面等二面向探究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勞動條件,除瞭解就需求面與供給面而言的勞動條件概況,並進一步的瞭解其與現行法律是否存有差距。結合本研究之成果,提出我國對於部分時間工作者的勞動條件是否應修法,以因應實際現況。 本研究發現部分工時工作者一體適用勞基法的原則,在實務運作仍有困難,使部分工時工作者無法受到平等對待,許多有意投入就業市場的勞工裹足不前。勞基法從第30條以下對於部分工時並無明確定義,使得休假、加班費薪資、假日給薪等問題難以法制化。且雇主負擔法定勞工福利成本過重,是造成雇主不願意僱用部分工時勞工的主要因素。由於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特性較具彈性,強迫雇主比照全職人員給付相同的勞動條件,實在不公平。而主管機關揭示的「比例原則」,應如何具體化,卻未言明,使人無所適從。爰上,本研究提出下列六點建議: 1. 本研究認為部分工時工作應保有彈性交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但為確保勞工權益不致受到損害,故應嚴格規範雇主在聘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時應簽訂書面契約,當發生勞資爭議時,則可明確判斷是非。 2. 建議將法定例假日工資及國定休假日工資內含於部分工時人員每小時薪資中,以提高其基本工資。此舉將可以免去如何依法計算上開工資發給之窘境,且讓事業單位有可遵循之明確準則,並有效維護部分工時人員之權益。 3. 在延長工時工資方面,本研究認為只要超過勞雇雙方約的工時數,即應給予延長工時工資,這才符合延長工時的定義,再者,若規範只有超過法定工時數始得要求延長工時工資的話,則部分工時工作者就等同於全時工作者了。 4. 本研究認為應以「一年」為計算的標準時期,依比例計給部分工時工作者特別休假。 5. 本研究發現由法律明訂要求事業單位「應優先提供部分工時工作者轉成全時工作者」並不適宜,也無實質意義。對事業單位而言,優質的部分工時人員,不管法令上有無規定,都是事業單位極欲招攬的全職員工類型,無須特別規範,事業單位亦會積極作為。但若是法令強制要求事業單位應優先給予部分工時員工轉正職員工的機會,反而會讓事業單位在招募部分工時人員時,更加裹足不前,對促進部分工時工作的發展適得其反。 6. 在職業訓練方面,本研究認為應由國家來作為開設精進部份工時工作者技能的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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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連鎖加盟業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之研究-以本土連鎖牛排餐廳為例

黃秀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連鎖店的發展是所有商業行為中,對消費者影響最為深遠的購買型態之一,由於連鎖加盟不但可作為有利於企業快速發展的一種經營模式,同時也可以為資金有限、缺乏經驗、具有投資創業意願的個人在高失業率下提供一個相對較低風險的創業機會。因此伴隨蓬勃發展的連鎖加盟業而來的則是更多的服務業人口,「2006年國際貿易統計」顯示服務業產值已佔台灣國內生產毛額(GDP)的百分之七十三,五百八十萬的服務業人口佔台灣總就業人口百分之五十八點三,在傳統產業面臨壓力之下,提升、擴大服務業已是台灣經濟發展的關鍵之一。民國八十七年中期許多服務業陸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後至除特殊公告行業外一體適用。原先許多服務業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導致適用後管理問題叢生,勞資關係緊張,影響服務業產值變化,因此本研究欲瞭解在此前提下,連鎖加盟業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 本研究以臺灣地區本土連鎖牛排餐廳為例,以深度訪談方式,探討從業人員身份認定、工資、工時、退休及資遣及職業災害認定等問題試圖描繪連鎖加盟業從業人員的勞動問題,並從而瞭解對其勞動權益的影響為何。經由研究發現目前國內連鎖加盟業的行業別皆適用於勞基法,因此若以僱傭關係為出發點的從業人員,無論是全職人員或兼職人員都應收到勞基法的保障。但事實上連鎖加盟業(服務業)在適用勞基法之後,事業單位大致不符合勞基法之規定,退休金、加班費等加重經營成本及負擔的項目,則通常經由迫使員工自願離職而節省該筆成本。換言之,直營連鎖的從業人員所獲得之勞動條件優於加盟連鎖的從業人員,無論是全時工時人員或是部分工時人員。因此在連鎖加盟業內,直營連鎖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優於加盟連鎖從業人員,全時人員的勞動條件優於部分工時人員。 本文研究獲致結論為是否採行連鎖加盟的經營型態,並無影響連鎖加盟業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若該行業的勞動權益原先就不彰,當其變成連鎖時其勞動權益並無多大差異,係因國內連鎖加盟業採行直營連鎖的比例遠不及加盟,而加盟亦僅就商品及技術等進行買賣,對於人力的訓練及使用上並無涉入,因此在加盟的狀態下,係由各加盟主成立公司行號為其勞工確保權益,總店和加盟店之間並無勞資關係的存在,因此亦無勞動權益變動的問題。連鎖加盟業若有勞動權益的問題存在則出現於直營連鎖的情形下,其總公司與直營店間人員使用上可能產生問題及爭議。因此本研究認為有無連鎖加盟,其勞動情形及勞動權益本就存在,目前的法令已足以解釋,最大的關鍵仍在於政府能府落實法令規定,其可能產生的勞動問題,只需於專章中進行補足或是加以落實,暫不需要為此再專門設計一套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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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時間工作者組織承諾之探討─以視聽娛樂業為對象

陳欣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發現在服務業日益興盛的情況下,第三級產業缺工的情況越來越明顯,由於勞動力缺乏,服務業與零售業之勞動成本直線上升,而生產力無法相對的成長,加上工作的可取代性,因此紛紛採用或提高了部份工時的雇用。部份工時的運用通常於營業高峰期或較不具技術性的工作。再者,服務業多規模不大,且工作場所分散,工作時間可較為彈性,因此更加適合部份工時勞工之發展。 針對本研究之研究對象─視聽娛樂業中之部分時間工作者本研究分別從個人特性與工作特性兩個前提來分析其對組織承諾之影響。發現如下:在組織承諾的表現方面普遍呈現正面的表現。若再深入組織承諾的三個面向來說,價值承諾與努力承諾的表現明顯比留職承諾的表現較高,呈現出部分時間工作者的留職承諾的確是偏低的,但是努力承諾仍然很高。若把個人特性考慮進來,性別、學歷對於組織承諾並無顯著的影響。在地區與年資對於組織承諾則是有影響的。其中年資若在一年以上者,年資與組織承諾呈現正向關係,其中價值承諾與努力承諾的部分,表現更是明顯。其次則是工作特性對組織承諾的影響,工作特性的部分以本次調查結果發現工作特性中的勞動條件對於組織承諾的影響並不顯著。 在建議的部分,本研究發現視聽娛樂業的部分工時工作者其努力承諾相當的高,相對留職承諾與價值承諾則偏低。因此建議管理時若欲提高工作效能則可針對努力承諾方面來繼續提升,可透過績效評估與激勵來進行。此外,偏低的流動率有利於降低訓練的成本,而本研究也發現部分工時工作者仍具有相當的留職承諾,因此亦可透過公平的公司制度來提升留職承諾降低流動率。 此外,在遴選部份工時工作者時,根據本研究的發現可以中等學歷者為優先考量。但若是短期的部分工時工作者則可考慮高等學歷者,因為其留職承諾雖低,但努力承諾卻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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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

陳玲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非典型之勞動型態日益發展,而其中尤以部分工時勞動所佔的比例為最,因此隨著該勞動群體就業率的增加,其在勞動法制上的權益問題,著實不容忽視。部分工時為一種工時彈性化的措施,同時具有其優缺的面向,所以在法制的設計上,應考量如何制定一可發揮該制度之優點,同時並可避免該制度之弊端的法規範。部分工時法制的討論分析上,首要之務在於掌握其基本概念,因此本文內容架構安排上,先於第二章中討論部分工時之定義及態樣等,再分別於第三、四章中介紹國際勞動基準及他國對部分工時之相關規範,在上述基礎下,接著探討我國部分工時之規範並檢討之,最後提出本文的結論與建議。 部分工時的態樣依區分標準的不同可能呈現出多種的型態,本文採工作時數及工作時段固定與否、勞動契約之性質為區分之標準,將部分工時之態樣區分為固定型部分工時、變動型部分工時、定期契約部分工時及不定期契約部分工時。上述各種態樣之部分工時,彼此間分別具有共通性與個別性的勞動問題,本文分別從個別勞動關係、集體勞資關係及就業安全面討論之。個別勞動關係方面:由於部分工時在工作時間上的特殊性,因此其個別勞動關係上的主要問題多因工作時間的差異而產生,例如加班費與例假日的問題。而在集體勞資關係方面:部分工時勞動團結權之問題,可能不在於法制規範是否賦予其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而在於行使團結權有其實際上的障礙。由於工作總時數的變動範圍與部分工時勞動者之就業安定性有關,因此對於變動的範圍應有所限制,以避免不安定狀態的期間過長。 部分工時為一種自願性選擇的就業型態之前提下而展開,法制的考量面向在於,如何藉由規範的建立使部分工時制度更具吸引力並提高部分工時制度的可得性。是以,從國際上部分工時法制之規範內容來看,同時包括均等待遇及促進利用的部分。均等待遇部分,有同一保護事項及同等保護事項之分;而在促進利用上,其包含有:部分時間工作的開發、相關訊息的提供及公開、提供員工工作時間轉換的管道等。 我國於民國九十二年廢止「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後,雖有新公佈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以為規範,不過就後者的規範形式來看,該手冊為不具任何強制效力之行政指導,其法規範之拘束力甚至低於過去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然而,對於部分工時勞動之規範,既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未來在有關部分工時勞動新規範的制定上,形式上仍應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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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彈性化的性別批判-以部分工時為例 / A Criticism on the Labor Force Flexibility from Gender Perspective

何琇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新的生產方法會使現存的生產資料和方式變成廢物,失去價值,資本家會不斷的革新生產方式,為了就是要比別人獲得更多剩餘價值和利潤。在資本主義的脈絡下,由福特主義生產模式到後福特主義生產模式,反映的就是資本競爭的本質。在福特主義時期男性才是最主要的勞動力,許多工作福利和勞動保護政策,確保了男性的就業安全,大多數的女性卻無法像男性一樣可以獲得同樣程度的福利和保護,兩性工作上的不平等隨處可見。福特主義生產方式到了七0年代已顯露出疲態,呈現出大規模的經濟危機。新古典經濟學認為管制和僵化是導致經濟危機的原因,因此大力鼓吹彈性化,以恢復市場機制。然而,事實上彈性化的運用下卻導致社會發展更為低劣,目的只是在降低薪資和勞動保護,只是一味的要求去管制而已,勞動力彈性化的結果其實是「勞動力更商品化」,社會的剝削更為嚴重,而當中原本就便宜、臨時、彈性和順服的女性勞動力,成為最受青睞的勞動力,不過,卻使女性勞動處於更差的處境。 彈性化策略中的部分工時呈現高度女性化,雖然造成女性勞動參與的提升,但是並不能因此就認為女性勞動地位獲得提升,本文企圖分析部分工時對婦女真正的影響為何?要瞭解部分工時對婦女真正的影響前,先要瞭解父權制度下婦女的處境。在父權制度下的核心家庭意識型態中,賦予男人為主要家計負擔者的角色,而女性卻永遠處於附屬、次等的地位,家庭被歸為女性的天職,當家庭和工作產生衝突時,女性必須自行解決,所以,女性的時間配置是呈現不自主或有限度的,部分工時是婦女在這種有限度的時間配置下的折衷策略。這樣的策略是否真的可以做為促進婦女的勞動政策?而所謂的促進,包含「量」的增加(勞動參與率的增加),更要有「質」的提升,本文是以質量並進的標準來檢視部分工時。部分工時對勞工而言,幾乎等同於低薪、低福利、低階工作、無升遷機會,因此對婦女而言,部分工時相當矛盾,正面創造了婦女的僱用機會,但是負面卻造成勞動處境更低劣。所以不能單從部分工時會增加婦女勞動參與率來看,更要考慮到質的提升,從質來看,部分工時不是做為促進婦女就業的解決之道。進一步而言,部分工時還可能做為鞏固婦女在父權制度下的附屬地位之幫凶,不但鞏固了傳統的性別分工,而且其次級性還鞏固婦女的經濟依賴。 一般認為有家務負擔的婦女從事部分工時是出於自願,然而,此一說法會窄化我們對真實世界的瞭解,只是簡單的將婦女遭受到的問題化約到個人身上,但是卻忽略了造成這種現象背後的結構因素,事實上是父權和資本的交互運作下而造成部分工時婦女的自願性。在父權制度下,以愛為名的照顧工作,使得婦女從事部分工時表面上看來是自願的,事實上卻在家庭需求的限制下而定義的,因此可說,愛的勞動迫使婦女選擇部分工時。在勞動市場上的許多結構限制,使得婦女就業還是要面對重重的障礙和考驗,加上國家的照顧政策使私化的,婦女被迫在低薪和市場托育成本之間衡量,而理性選擇部分工時,然而卻犧牲掉自己的勞動權益和工作發展。國家的托育政策不完善,僅僅用部分工時來解決婦女就業困境,會更強化了父權文化的性別分工,而國家可以繼續維持其對家庭的不干預、私化的照顧政策,促成婦女表面上「自願」從事部分工時。因此,部分工時可說是父權、資本、國家「三贏」的致命武器,但是對婦女而言卻是全盤皆輸,永無翻身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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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對工時彈性化偏好選擇之研究

陳宗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作時間對於整體社會、企業和員工雙方皆有影響,對企業而言,工作時間攸關分派、設備利用、生產成本和經營效益;對員工而言,工作時間影響其自由支配時間、所得、工作安全,甚至家庭和社會生活。對整體社會而言,工作時間不僅牽涉到交通公共設施的需求、國民休閒活動,也攸關國民所得、物價及產業與就業結構的調整,故工作時間的意義十分重要。 台灣隨著經濟發展、各行各業類型轉換,傳統工作時間已無法滿足日益變遷的社會,因之產生了工時彈性化的議題。由於員工在婚姻、性別、學歷、職位等個人屬性之不同,對於工時彈性化的態度以及受到的影響程度亦會有所差異,企業若能事先了解這些影響因素,並在工時制度的設計上加以考量,即有助於企業做更有效的安排,員工對企業亦能產生更高的滿意度,對勞資雙方皆屬有利。對於政府而言,了解推行工時彈性化之利弊,能提供更有利企業經營、改善國民生活品質的政策, 本研究之章節安排和要點如下: 第一章 本章將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第二章 藉由相關文獻的整理,定義工作時間的意義與討論影響工時的因素,再探究工時彈性化概念的來源、概念與分類,最後分別就工作滿足、工作壓力、離職傾向、工作生活品質、休閒參與來討論工時彈性化對員工的影響。 第三章 首先對我國工時彈性化規定與實況做一歸納統整,接著整理日本、德國的經驗供國內參考。。 第四章 本章將針對製造業與服務業員工進行問卷調查,探討台灣員工對工時彈性偏好之選擇,並瞭解其在工作時間安排的現況、生活品質、工時偏好及離職傾向等構面的感受,並探討各變項間的相關性,依問卷調查所取得的資料,探討台灣員工對於工時彈性化的偏好與選擇。 第五章 本章係匯整本文研究所得結果,提出對工時彈性化的建議方向與結語。 工作時間對於整體社會、企業和員工雙方皆有影響,對企業而言,工作時間攸關分派、設備利用、生產成本和經營效益;對員工而言,工作時間影響其自由支配時間、所得、工作安全,甚至家庭和社會生活。對整體社會而言,工作時間不僅牽涉到交通公共設施的需求、國民休閒活動,也攸關國民所得、物價及產業與就業結構的調整,故工作時間的意義十分重要。 台灣隨著經濟發展、各行各業類型轉換,傳統工作時間已無法滿足日益變遷的社會,因之產生了工時彈性化的議題。由於員工在婚姻、性別、學歷、職位等個人屬性之不同,對於工時彈性化的態度以及受到的影響程度亦會有所差異,企業若能事先了解這些影響因素,並在工時制度的設計上加以考量,即有助於企業做更有效的安排,員工對企業亦能產生更高的滿意度,對勞資雙方皆屬有利。對於政府而言,了解推行工時彈性化之利弊,能提供更有利企業經營、改善國民生活品質的政策, 本研究之章節安排和要點如下: 第一章 本章將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第二章 藉由相關文獻的整理,定義工作時間的意義與討論影響工時的因素,再探究工時彈性化概念的來源、概念與分類,最後分別就工作滿足、工作壓力、離職傾向、工作生活品質、休閒參與來討論工時彈性化對員工的影響。 第三章 首先對我國工時彈性化規定與實況做一歸納統整,接著整理日本、德國的經驗供國內參考。。 第四章 本章將針對製造業與服務業員工進行問卷調查,探討台灣員工對工時彈性偏好之選擇,並瞭解其在工作時間安排的現況、生活品質、工時偏好及離職傾向等構面的感受,並探討各變項間的相關性,依問卷調查所取得的資料,探討台灣員工對於工時彈性化的偏好與選擇。 第五章 本章係匯整本文研究所得結果,提出對工時彈性化的建議方向與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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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自由選擇」?—以婦女部分工時工作者為例 / A real “ Free Choice”? — Women in Part-time Jobs

黃琬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部分工時工作」被視為是平衡婦女工作-家庭的策略之一。我國政府亦有意透過提倡部分工時工作來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在此一政策思維下,需更進一步探討,影響我國婦女選擇部分工時工作的因素為何?再者,部分工時工作是否能夠真正「促進」婦女就業?抑或是形成婦女就業的「陷阱」? Hakim的偏好理論認為,現今婦女已經可以依據個人的自由意願選擇工作;且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婦女,其偏好扮演家中照顧者的角色,對工作並無投入的熱忱。本研究發現,Hakim所稱的“home-centered”婦女,依據其所擁有的社會環境資源不同,會影響其執行個人偏好的能力,而使其工作-家庭傾向呈現異質性。且“home-centered”婦女大多並不認同傳統的家務角色,性別分工通常是在環境限制因素與父權體制下所形成。 我國現有的部分工時工作,大多缺乏工時彈性與勞動條件的平等待遇。在婦女教育程度普遍提升下,低就業品質的部分工時工作,不但無法滿足我國婦女的工作需求,亦可能使婦女落入低度就業的情形。政府應移除部分工時制度中的性別觀念,尊重勞工「個人」的工作與家庭需求,避免在性別迷思中,使部分工時工作成為女性就業的「陷阱」。 / “Part-time Job” has been seen as a solution for women to find a balance between their work and family. Government also wants to increase the labor participant rate of women by promoting them with part-time jobs. However, we need to figure out that what factors cause women to choose part-time job, and does part-time job really “improve” women’s employment or becomes an employment “trap” for them? Hakim’s “Preference Theory” refers that women could choose their works as their wills nowadays, and who choose part-time jobs prefer to play the role of “home” and lack of passion for work. This research finds out that women who Hakim called “home-centered” have heterogeneity with their work-home orientations. The ability to execute one’s preference depends on one’s possession of social resources, and “home-centered” do not identify themselves with the traditional “home role” for women. The gender division usually formed under the limitation in society and patriarchy. Most part of part-time jobs in Taiwan are inflexible in working hours and unequal labor standards. With the trend that women with higher education, the low employment quality of part-time jobs could not fulfill their expectations for work or they would get into underemployment situation. Government should remove the gender concept in promoting part-time work and consider the “personal” work-family needs to avoid part-time job becoming an employment trap for women under the myth of g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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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保障法制建構的探討 / A study on the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and institution in Taiwan

張育玲, Chang, Yu 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部分工時工作在先進國家實施許久,且各國部分工時人口多佔一定比例並具有明顯的性別特性,即部分工時勞動型態女性化之現象,特別是女性勞工為了調和工作與家庭生活而選擇了部分工時工作。現階段我國尚未就部分時間工作制定專法,因此部分工時者相關法律仍需回歸現有傳統全時工作者之勞動法令。惟就法令面而言,國內部分工時者與全時工作者勞動條件全然相同,卻仍然產生邊緣化發展趨勢,即便雇主及勞工有縮短工時需求,但運用部分時間工作的比例仍然偏低,顯示現行規定不但無法充分落實保障部分工時工作者勞動權益,與促進利用目標也是背道而馳。對雇主來說缺乏進用誘因,對大多數未就業的婦女而言也無意願藉由部分工時工作來調和工作與家庭之間的衝突。爰上,本研究主要目的係探討我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法制建構可行性,從中發現現行法規在適用部分工時勞動型態產生的窒礙難行之處,立法時兼顧部分工時之勞動條件及促進利用之可能。 本研究藉由相關文獻回顧與整理,瞭解部分時工作現況、定義、適用及所遭遇之問題;再透過與勞工團體、資方團體、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勞工個案代表進行深度訪談,蒐集勞資政學各方代表對於部分工時法制建構之意見,以尋求發現我國部分工時法制建構之方向。經文獻及訪談結果發現,在面臨婚育或家庭照顧而選擇退出職場,再度返回職場二度就業之婦女並從事部分時間工作者,其最大特性是多數仍有家庭照顧責任,僅是責任減輕、非家庭中主要負擔家計者,基於補貼家用考量,而選擇部分時間工作,認為部分工時具有工時短及工時彈性,可以兼顧家庭照顧,對部分工時工作的滿意度高,故部分工時勞工保護之立法仍應兼顧促進利用規劃,以吸引潛在婦女勞動力投入職場。 本研究經由文獻探討及訪談結果歸納以下建議: 一、制定部分工時勞動專法,明文規範部分工時勞動權益。 二、避免部分工時全職(時)化發展,創造友善的部分工時工作機會。 三、明文規範部分工時均等待遇原則。 四、以部分時間工作提供全時工作以外之就業選項,避免已婚婦女因婚育而離開職場。 五、部分工時勞工之教育訓練,應同時兼顧技能再生安全。 / Part-time employment in advanced countries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a long time, It has provided female could chose part-time work to reconcile work and family life therefore, it got very high female population accounts for a certain percentage in the part time work. It caused the trendies to feminize of the phenomenon with significant gender characteristics. However, Taiwan has not yet institutionalized in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thus the legal status of part-time workers still needs to be governed by the traditional full-time workers' labour laws. Although the part-time worker and full-time work be treated with the same law and the same working condition in Taiwan but why employees and employers using this kinds of working pattern still low percentage in the whole labour population accounts and the part-time workers and forward to marginalized development. It shows that the existing regulation not only could not fully implement the protection of part of the labor rights of workers. consequently, the goal of the promote to use the part-time worker is also run counter to the partial hours workers of the labor rights and also short of incentives for employers to use the part-time worker. For most unemployed potential women, there is no intention to reconcile work and family conflicts by working hours. This study is reviewed and collected by relevant literature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definition, application and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part-time work. According to depth interviews with labour groups, employers' groups, government agencies, academics and labour case representatives to collect the opinions of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arties and seeking to find the dire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of our legal system. From the literature and interviews found out, women abandon the job when they get marriage or give birth to their own breed and to devote for the family. Those women get employed once again to choose to be a part time worker the most of reasons is that women have family care responsibilities although they are not main economic supporter consequently they reduce the part of the cost of living and subsidize home when they chose part time work. Most of them admit the part-time work has working hour’s elasticity and short hours and flexibility. Because of those reasons, they are satisfied this type of work pattern of the part-time work.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of the labour protection legislation should sti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planning and to attract potential women's labour force into the labour market. Based on the findings, this summarizes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 1) To establish the Part-Time Worker Protection Law in Taiwan, specific regulations the part-time worker rights and definition clarity. 2) It should create a friendly part-time employment environment and prevent part-time work become full-time work. 3) To establish of equal treatment between full-time and part-time. 4) Create another choice of employment for marriaged women, to avoid the most women quit their job as they got marriage and bore their breeds. 5) The part-time labor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hould also improve their skills reproduction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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