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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管制對勞工流動與工作權保障的影響

林怡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面對國際化帶來的全球性、全面性地開放市場競爭,台灣勞動市場勢必也會遭受到強大的衝擊。在科技、交通越來越進步的情形下,資金、人力的流動也越來越方便,加上近年來中國大陸對經濟貿易的開放日益增加,對各國的企業廠商不飭是一大磁石。當台灣企業積極加入全球化世界卡位戰時,台灣的高科技產業不斷在大陸擴展市場,相對的也使許多高科技人才流入大陸,此一現象使台灣產業正面臨前所未有的結構性衝擊。 台灣高科技產業目前面臨著多種內外部環境的問題與挑戰,持續對國內相關業者造成衝擊。國內經營環境惡化造成的推力及大陸提供有利企業經營誘因產生的拉力,滿足企業降低成本、增加銷售的需求及獲取更高利潤的目的,促使臺灣高科技產業、外商高科技產業,對大陸投資都日漸增加,甚至是關閉台灣工廠外移轉赴大陸,規模不容小覷。而在西進的風潮吸引企業進駐投資後,連帶著也影響了勞工赴大陸工作的意願。在國內工作機會持續減少,國內經濟不景氣就業環境差或對台灣產業前景堪慮等推力因素及認為大陸市場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可以讓個人生涯有更大的揮灑空間,並且有助於培養自己的資歷等拉力因素作用下,儘管願意到大陸工作的勞工,仍存有諸多疑慮,但仍願意西流前進向大陸。 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加快,誰掌握了高科技,誰就能在全球的經濟和軍事上掌握主動,而各國在高科技領域的競爭,歸根究底是高素質人才的競爭。面對一波又一波的高科技人才西進,政府特別研擬「國家科技保護法」及「台灣地區特定高科技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任職許可辦法」,來控管高科技人才西進的數量。政府雖然體認到現今台灣的進出口產品內容已由傳統輸出的工業產品,逐漸幾乎已都被高科技產品所取代。而防止高科技技術流出則成為國家命脈之所繫,因此政府也體認到出口管制政策必須採取與目前產業發展現況相符之作法。政府發現到出口管制政策必須有所改變,以符合目前高科技產業發展的現況,因此提出「台灣地區特定高科技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任職許可辦法」及「國家科技保護法」兩個主要草案,然而,一反國際間在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全球貿易自由化的趨勢下,對高科技出口管制呈現更彈性化的轉變,我國卻反其道而行,不僅跨足管制人,還僵化地針對大陸地區進行管制,降低管制對經貿交流得失間調整的彈性空間, 顯示出政府忽視勞工工作權,輕率將人視為物一般,所作出難以實際執行的一項管制。高科技管制不僅牽涉到對高科技人才的管制,更有衍生出許多實際執行可行性的問題。 從勞動者的自由選擇工作權來看,勞動者追求更優渥的勞動條件及更好的生存、生活條件,就是誘發勞動力流動的基本因素,因此,勞動力流動本應是出自於自身自由的意識,也就是工作權中自由選擇工作的一種表現。對高科技人才而言,各國普遍存在著缺工的現象,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及更好的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其應該擁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另一方面,隨著台商赴大陸投資日漸增加,就業機會逐漸隨著企業的外移而易地,此時政府卻輕率的限制高科技人才前往大陸就業,並未考慮到國內是否能有充分工作機會,對高科技人才工作權未有其他配套措施來加以保障,更會危害到其就業安全的工作權。 另外從整個國際經濟全球化的角度來看,勞動力的國際移動範圍已愈來愈廣,速度也愈來愈快,可說是是政府無法阻擋的風潮。不論是國際間或是龍頭大國美國,其高科技管制政策,都已由過去的嚴密防堵,走向更有彈性,能隨環境變化的政策走向,以配合全球經貿的環境。加上在人才自由移動的地球村內,對高科技人才的這項管制在實務運作上實有困難之處。如同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制下,登入大陸的各行各業台灣人民仍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而政府明知觸法卻也無從管理。 因此,針對我國高科技出口管制政策的走向提出以下看法: 一. 回歸現有法令進行修改調整:兩項管制草案,不論是定位在私權保護法或是公權行政法,其存在的價值都不高,都可藉由現有法令加以修改強化即可。 二. 回歸對「物」的管制,管制技術不管制人:對國家重要科技技術的管制,應針對特定技術進行管制,如此一來,受管制的對象是「產品」,就不會有對勞動者在就業自由流動及就業安全上造成侵害的問題。 三. 並無只針對大陸地區特別限制的必要性:台灣和大陸之間的經濟關係並非僅從平行競爭推擠的關係發展,更重要的是發展垂直合作分工的體系,產生國際分工成為一個貿易互補的關係。另一方面,中國大陸的科技發展,並不會因為台灣的片面封鎖而停頓,技術獲得管道也不只是經由台灣,甚至政府也已抵不住企業要求,揚棄過去「戒急用忍」的對大陸投資政策,願意放寬高科技產業登陸投資,但仍對赴大陸工作的高科技人才進行管制,豈非忽略到企業若是雇用當地高科技人才,政府一樣是控管無法據。因此,基於國家安全的因素下,只需對特定國防或特殊敏感的技術進行管制,並且是一體適用,不必特別只針對大陸地區設限。 四. 增加出口管制政策實際執行的效果及可行性:我國高科技出口管制制度所應修正的方向,在執行、管制項目及管制之目的地上,應呈現更彈性化的趨勢,以配合全球經貿的環境。而非反其道而行,不僅跨足管制人,還僵化地針對大陸地區進行管制,降低管制對經貿交流得失間調整的彈性空間。其次,在罰則規定及其他確保成功之相關運作機制上,和美英日三國比較起來卻是顯得明顯不足,且對企業的正面推廣及教育都很缺乏,未能充分傳達出口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在實際執行上顯得效果不彰,對企業廠商無法有效掌握。 面對知識經濟的持續發展,對地小人稠的台灣而言,勞動力的素質本就是一項重要的資源,因此,可理解勞動力在兩岸或國際間移動的現象及管理,的確是影響台灣競爭力的重大課題,但是,管理並不代表管制,政府所該作的也非單純的禁止。面對大陸企業一波又一波強大的徵才攻勢及台灣企業的出走,政府除了該修正高科技管制制度之外,更應該積極地為台灣創造適合企業投資的環境,使台灣的勞動力素質持續保持優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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