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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研究姜瑞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為保護勞工在雇主終止營業時,被積欠之工資仍能獲得清償,於勞動基準法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擔保勞工工資債權之用。此項制度緣於工資最優先清償權順位的讓步,而以替代角色出現,制度本身相較世界各國,顯得獨樹一格。本篇論文即為研究我國積欠工資墊償制度,探討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基本理論架構、我國積欠工資墊償制度設立之目的、制度運作及其成效,並對照國際勞動基準及英、法、德、日及香港等國家地區相關制度之優劣,冀求釐清我國工資墊償未來可能發展之方向。
本文架構將分成前言、工資墊償制度之基本分析、我國工資墊償制度、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比較、案例研析、我國積欠工資墊償制度應有之改革及結論等七個章節,主要針對制度沿革及理論架構、我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概況、各國工資墊償制度運作情形(包括:德國破產補薪制度、法國工資保險、英國國民保險基金之工資墊付、日本勞動福祉事業團工資援護及香港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未來工資墊償制度之趨勢等四大部分加以論述。
作者研究發現,各國對於積欠工資大多有特別的保護措施,一般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使積欠工資享有最優先受償權以保護勞工生存的基本權利。第二種是積欠工資墊償擔保制度的機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雖只是勞工保護制度的一環,但對勞工工資請求權的保護,卻扮演了最後且最關鍵的角色。該制度從「類似工資保險制度」演變為「公共救助」,行政機關採行政解釋方式,對人民權利義務之干預,作法上確有未妥,作者因此建議應訂定「特別法」方式解決。另外,我國有關被解僱勞工之保護目前仍未周延,對被資遣勞工資遣費請求權,就業保險法並未納入保障範圍,而資遣費關係勞工離開職場待業期間的生活所需,以目前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由雇主完全負擔,然雇主破產時勞工獲得給付者微乎其微。工資墊償基金之設立,應配合勞工政策全盤去思考,為落實勞工生存權優於財產權而受保護之觀念,應可參考各國立法例,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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