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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及其修正草案之研究

魏念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我國關於土地徵收之規範,早於北京政府於民國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土地收用法,後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布土地法,即設有土地徵收專編,嗣於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其後並有平均地權條例、都市計畫法等特別規定。為整合紛歧不一之現行土地徵收法律,統一徵收程序及補償標準,乃擬定「土地徵收條例」,自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完成立法程序,公布施行後,即成為土地徵收之主要準據法,其規定直接影響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良窳。 土地徵收條例實施多年以來,在實務上,各級地政機關及需用土地人提出許多執行上的建議;在司法見解與學說上,亦有不同之看法及指正;在政策上,為因應社會、經濟的變遷,也有增修的必要。基此,內政部同時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推動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土地徵收案件、以及區段徵收抵價地領回權物權化等政策,研擬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至九十四年十月間,全案大致確定修法方向及修正內容,總計修正四十一條條文,增訂十三條條文,已將土地徵收條例全盤檢視。惟參據前述實務建議、司法見解及學說指正,修正草案增修條文以及未修正之規定,是否已有回應。故本文擬以我國憲法中財產權保障之內涵、公用徵收理論、以及土地徵收之要件為基礎,檢視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及現行規定,並提出建議,供日後修法之參考,以期建構符合「兼顧公益與私益」之土地徵收制度。 本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章節架構。第二章公用徵收之理論與我國土地徵收制度內容,闡述我國憲法中財產權保障之內涵、公用徵收之理論與土地徵收之要件,作為本文評析相關問題之工具,並說明我國土地徵收制度內容之概況。第三章徵收程序相關問題之探討,首先,探討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規定,由學理上論述應有之正當程序為基礎,據以評析現行規定及修正草案。其次,檢討現行徵收審議制度之缺失,進而評析核准機關授權之問題所在。最後,探討補償處分內容與核准徵收內容不符之相關問題。第四章徵收補償內容相關問題之探討,乃評析修正草案關於面積增加之更正徵收地價補償之規定。並闡明徵收補償原則,進而檢討現行土地徵收補償內容之缺失。第五章救濟程序相關問題之探討,修正草案明定異議程序為訴願前之先行程序,本文則以土地徵收條例立法意旨及學說論述之土地徵收異議制度內涵來檢視,並進而評析修正草案之規定。第六章其他重要課題,共分為三節,以財產權保障之觀點分別就修正草案增訂收回權之限縮、區段徵收抵價地物權化,以及修正撤銷徵收相關規定等三個課題之問題予以評析。第七章結論,總結歸納本文之研究結果,對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提出改進方向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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