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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之給付—著重於規範目的與例外事由之探討 / condictio ob turpem vel iniustam causam謝允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民法第180條之規定就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排除明示四種事由,其中第4款之規定涉及給付之原因法律行為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之情形。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之規範目的為何於討論上素有爭議,且常招來違反當事人間公平正義之指摘。本文欲賦予民法第180條第4款之規定正當性,故從探究規範目的與建構本款規定適用上之例外事由著手,並輔以法史學、經濟學、社會學等方法加強論證。
本文認為於公、私法緊密接軌之法現實下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應以「一般預防」作為規範目的,並基於其法律效果有造成人民財產權受到侵害之虞,而須以比例原則建構相關例外事由,俾民法第180條第4款之規定不僅能增加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等規範之實效,又能貼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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