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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法律問題及其改進建議-參考國際組織相關準則

高振格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由於資訊社會快速變遷,相關產業不斷改革,個人資料侵害事件頻傳,個資議題逐漸受到重視。為了修正難以跟上社經發展腳步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99年5月26日公布了新修訂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卻引起極大的爭議,至該法公布至今已逾兩年卻尚未施行,造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闕漏遲遲無法獲得填補。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牽涉者,不僅為個人資訊權的保障,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已在國際間抬頭,若個人資料保護水準未合乎適足標準,我國在蒐集外國個人資料時會受到限制,恐怕會危及我國在國際間資訊傳遞的便利性,如此資訊傳遞將成為我國企業於國際競爭上的劣勢,是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的確立實至關重要。   本文嘗試先就「個人資訊自決權」的角度,申論本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內容之利弊,並以歐盟之「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之「隱私保護與個人資料跨國交流指導原則」以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之「隱私保護架構」所揭櫫之個人資料保護原則,探討「告知原則」、「同意原則」、「選擇退出制度」以及「敏感性個人資料之保護」等議題,論其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影響。最後,再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窒礙之相關爭議規定,提出修正或配套意見,期盼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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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法最大善意原則及對價平衡原則,與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上爭議 / A study on the disputes of applying the utmost good faith and the principle of consideration equivalence in Insurance Contract Law to the New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Law

張一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契約又稱之為「最大善意契約」或「誠信契約」,歸因於保險契約之制定需仰賴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善意與誠信,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最重要者為保險法上據實說明義務及危險增加通知之義務,此二義務要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提供大量個人資料,俾使保險制度能順利運作。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關於敏感性個人資料部分之蒐集、處理、利用部分遲遲尚未施行,連帶影響保險法上據實說明義務及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履行無所適從。 自外國立法例觀之,個人資料保護隨著資訊發展而逐漸受到各國重視,爰參考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之隱私保護原則、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亦提出隱私保護暨個人資料跨國傳遞指導原則,對於美國、英國及日本保險實務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分別制定不同措施。美國最早提出告知後同意原則,並由美國保險監理協會制訂保險資訊與隱私保障標準模範法典予以落實;英國則遵照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特別制定特種個人資料處理原則,將個人資料種類予以不同程度化區分;日本對於個人情報保護法除金融廳制定金融領域下指針外,其生命保險協會及損害保險協會分別制定生命保險業之個人情報處理指針及損害保險公司之個人情報保護指針。基此,以上各國之立法及保險實務運作,亦為我國制定保險法第177條之1之參考依據。 惟保險法第177條之1於主體面、客體面、內容制定、免除告知義務規範及過渡條款之設計等皆有可議之處。本文分析保險法上據實說明義務及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與個人資料同意權之衝突,並依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委託研究計畫及行政院草案,以立法沿革及法規面逐一剖析保險法第177條之1之妥適性並給予立法建議。希冀本研究能有助於保險實務上對於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制定,予以明確且完善之配套措施,並為保險法第177條之1開啟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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