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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中的風憲官吏犯贓罪許必奇, Xu, Bi Q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明律中的「風憲官吏犯贓」罪,並進而檢討現行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相關之規定。全文共分五章,凡八萬餘言。
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風憲官吏犯贓」罪的歷史沿革、立法理由,及本文的研究動機、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犯罪類型及其構成要件︰凡分二節,分別討論明律本罪的犯罪類型及構成要件,並致力於探討「風憲官吏」之意義、職權及現代意義之「風憲官吏」應包括那些公務員。
第三章風憲官吏家人求索借貸︰凡分三節,因明律本罪條並無「風憲官吏家人求索借貸」之規定,則「風憲官吏家人求索借貸」於明代是否須受處罰,必須依賴律家之見解。本章除了整理律家之見解外,並提出個人之淺見。
第四章處罰規定︰凡分二節,第一節討論「風憲官吏犯贓」之處罰規定,第二節討論「風憲官吏家人求索借貸」之處罰規定。
第五章結論︰就本文所涉及的問題,提出研究成果及心得。並檢討明律本罪所涵蓋內容,於現今社會是否有規範的必要,進而檢討現行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規定,並在修法(或規定)上略進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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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中的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罪 / ming lu chung ti tsai kuan ch'iu so chieh tai jen ts'ai wu tsui劉興浪, Liu, Xing L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任吾國舊律中,與官吏有關的規定不少,可歸納為兩大類:一為優遇
性質,一為嚴懲性質。 對官吏設有種種優待,無非基於「刑不上大夫
」思想而責之以禮。目的在崇其名位,養其志節。但官位既崇,所受拘束
亦較嚴。凡官邪蠹害民者,無論鉅細均嚴其處罰。此可從舊律中的「在官
求索借貸人財物」罪觀其梗概。 明律本罪在漢,為<盜律>篇中的「
受所監」罪,唐律改於<職制>篇,分別為六:「因使受送遺」、「貸所
監臨財物」、「役使所監臨」、「監臨受供饋」、「去官受舊官屬士庶饋
與」、「挾勢乞索」。宋沿唐律,亦復如此。明律則將唐律為分別規定的
六條合併為一,並改於<受贓>篇。清沿明律,未作變革。至民國,其內
容分散於《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懲治貪污條例》、《貪污治罪條例》
、《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檢肅流氓條例》、《公務員服務
法》、《公務員懲戒法》,乃至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三日,行政院行政革
新會報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肅貪行動方案》中。但上述諸相關規定,
並未完全涵蓋明律本罪。則明律本罪所處罰的行為,於現今社會,是否均
有規範的必要,頗值深究。同時,現今的諸相關規定是否妥適,亦值深究
。 近年來金錢政治猖獗,部份官員及民意代表的操守備受外界質疑,
而過去公家機關和社會上的送禮風氣頗為盛行。因此,現在正是將目光投
注到如何導正及規範這個問題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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