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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公共服務觀點探討我國電信普及服務制度之研究 / A Study on Universal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in The View of The New Public Service

蔡炳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電信自由化發展,我國電信市場已由公營獨佔變為競爭的局面,但高山、離島或偏遠地區,由於營收偏低或建設費用較高,電信業者在一般商業條件下,較無經營意願,極易造成偏遠地區通信建設落後及數位落差;即使業者正常經營,勢必大幅提高電信服務費用。如此,必然影響該偏遠地區之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故須輔以「電信普及服務制度」的政策,以照顧偏遠地區的弱勢族群。 我國電信普及服務制度自2001年6月實施迄今已屆5 年,本研究將從電信普及服務制度之理論基礎研析開始,以新公共服務之觀點針對我國電信普及服務制度提出探討研析,並經由文獻分析、參與觀察及深度訪談等研究方法,評估近年來我國電信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效及衍生之相關問題,而進行理論及實務的分析和探討。 最後,針對我國電信普及服務制度之綜合研析,以作者的認知,試圖拋磚引玉,提出以下政策建議,以期使我國電信普及服務制度更趨完善周延,並作為我國電信普及服務制度未來規劃方向之參考: 一、 電信普及服務制度 應為我國電信自由化過程中,追求「效率與公平」的配套機制。 二、 以新公共服務觀點,電信普及服務應是政府及業者共同應該分攤的責任。 三、 電信普及服務之合理分攤原則,應以提供「電信服務」所創造的「公共利益」為共享主體,不宜將早期屬國營公司之海岸電台通信、教育推廣數據及社會福利補助等業務納入。 四、 歷年電信普及服務的實施成果及實施計畫之查核機制,僅有例行性的服務品質查核與成本稽核機制,未來應有更積極周延的獎勵誘因及激勵措施。 五、 檢討電信普及服務的實施範圍,應避免衝擊過大,宜採漸進方式調整為宜。 (一)不經濟公用電話宜採限縮於偏遠地區。 (二)應排除海岸電臺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為普及服務提供範圍,而改由政府部門編列預算負責推動。 (三)全國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之數據通信普及服務,宜採漸進方式限縮於偏遠地區。 (四)提高偏遠地區電信數據普及服務補助金額比例,初期可以寬頻未達之偏遠地區村里作為建設試辦點。 六、 應整合政府各單位有效資源,以建立更公平周延的電信普及服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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