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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民事責任之研究王魁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建築師為我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一,但自1989年東興大樓及1997年林肯大郡事件發生後,使得居住安全有著顯著的關注,同時近年人民權利意識提高,法律環境也由過去建築師的技術執業環境中,成為其風險環境的一環。之所以成為建築師執業的環境風險主因在於建築師的養成教育中,技術教育函蓋了一大部分,法律教育付之闕如,基本的法律教育僅在於行政法及技術規範的範疇,在面臨執業環境所須的法律基礎知識在專業教育環境中所給的基礎法律教育是不充足,使得建築師雖然有技術但權利義務意識不足,這樣的不足,其實也是對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同樣也具不利益的狀態。
依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發展的歷史源流來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產生有其經濟學上的理論基礎,同時也與私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無論是由國家管制與專業倫理規範角度來看,雖在強化專業責任與專業紀律,最終目的都在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在運用專業權力時,完整地提供專業技術,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與委託人得私法關係完整。
目前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依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規定有十四類,建築師為其中一類,而我國所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詞彙類似於國外所使用「專業」及「自由業者」等詞彙,同樣在社會經濟發展佔有一定的地位,有謂建築師與其它三師(律師、醫師及會計師)並列為社會四師,其實這四師只是社會發展史上古老的行業而已。從目前研究探討四師之民事責任文獻資料,其它三師篇幅最多,而建築師之民事責任者微忽其微,而探討建築師責任之文獻多以法定義務形成內部專業倫理、公法或刑事的角度為主。筆者以網路關鍵字眼「建築師」搜索司法裁判資料結果,最高法院中民事案件與建築師關聯案件有1588件,刑事案件則達588件,兩者比例懸殊;除此以外,就建築師責任以現有的狀況而言,不是行政懲戒就歸究於刑事責任,就規範面看,民事責任也是法規範上處理損害填補的一種依據,但是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卻佔少數,而民事關係在實務上也確有其需要,同時基於筆者本身為建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故希望能藉由論文撰寫的過程能自我回饋,並同時可以提供同業了解建築師的民事責任。
論文研究建築師民事責任,在研究方法以專門職業者的本質為探討基礎點,首先探討我國建築師法的沿革,並闡明現行建築師部分法定義務不明之處,後以契約中債之義務結構理論在建築師契約的給付義務(英文為performance,德文為architektenleistung)類型,並以案例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並收集國外(以美、德、日三國)建築師的民事責任見解輔以國外建築師民事責任案例,來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
文獻運用的策略,除參考現有契約理論文獻外,基於對建築師民事責任研究偏少,因此,參考律師、醫師的民事責任研究文獻做為建築師民事責任的研究參考點,借由同為專門職業本質共通點的民事責任基礎,並基於專業服務客體的不同,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所專屬的不同面相。故研究方法係參考現有專門職業的民事責任重要文獻,借由比對彼此職業特質,作為研究建築師民事責任的基礎。除實體法契約責任研究策略外,亦包含程序法中建築師民事程序責任中之舉證責任分配,基於現有探討的文獻不多,而就舉證責任也以參考其它專門職業者的舉證責任方面文獻,以提供建築師民事責任舉證責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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