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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經理人法律地位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Legal Problems of Corporate Officers in Taiwan

陸君卿, Lu, Chun-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立於「法人實在理論」和現代公司之「經營與所有分離原則」上,大膽假設「公司經理人有別於民事的意定代理人、公司法經理人的規範結構應有別於民法經理人的規範結構」,因此本文必須檢討經理人法律地位各面向的法律問題,從解構經理人法制開始,最後根據探討後的發現,重新定位經理人的法律構造和法律地位。本研究的思考脈絡及論理體系反映在論文目錄,摘要如下: 第一章說明研究架構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檢討經理人的法律概念。在法律規範中,「經理人」是享有管理事務和簽名權限、負擔特定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之自然人。本章比對後歸納現行經理人法制中認定經理人實有三種標準,展現出四種態樣以及現行法對於經理人資格的要求和欠缺積極或消極資格的六種法律效果。最後,檢討各種認定經理人標準的實益及影響,以本章探討為基礎,提出以經理人登記作為認定經理人的標準。 第三章檢討經理人的職權位階和法理構造。本章探討經理人在商業組織中的功能、位階和享有執行業務權限的正當性,所以必須清查現行法中其他具有執行業務權限的人員和法人機關,並且一一與經理人的職權做比較,以凸顯經理人在組織中的位階;其次,檢討經理人與其他有執行業務權限之人,其間發生權限衝突和權限競合的情形,以及合理的處理方法;以前述探討後的發現為基礎,再比較經理人與執行業務機關職權的法理構造,透視經理人與執行業務機關的內在結構。本章發現公司組織的經理人與公司執行業務機關皆立於營業輔助人的地位,其經理權與法人機關權限有別,屬於代理權限,為公司經理人找到初步的定位。 第四章從經理權特性檢討經理權的得喪變更。第三章對公司經理人之定位,是否能夠在法理上得到支持?本章首先要確立經理權的法律屬性,次分析經理權與民事意定代理權法律屬性的差異,以便進一步確認民事意定代理、民法經理權和公司法經理權法理構造的差異。其次,以第三章確認的經理人位階和經理權法理構造以及本章確認的經理權法律特性做為意識,以民法授與代理權的理論模型分別檢討公司法、民法和特別法經理權限的取得、喪失/變更和法律效力。分析後發現,公司法「選任經理人的決議」的性質是關鍵,其不僅賦予經理人身分,同是具有「授與經理權」的性質,但是不宜認定為「締結有償契約關係」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檢討經理人與營業主體的基礎法律關係。本章首先探討該基礎契約關係的特徵,次與委任契約和雇傭契約比較後,以前幾章研究後累積的認知為基礎,檢討是否有必要將基礎法律關係定性為委任契約?有無必要與經理權的授與行為掛鉤?再以民法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無因性理論為基礎,檢討基礎法律關係之變動對於經理權是否有影響?探討後導出基礎契約關係不必然是委任契約,基礎契約關係的得喪變更對於經理權的得喪沒有必然的影響,此一發現,可以呼應經理權授權行為不必採取契約說,間接地支持本文第三章採取的單獨行為說。此外,從信賴保護的原理檢討發生表見經理權的可能情況,而論及經理人登記制度在信賴保護原理下健全經理人制度的使命。 第六章探討經理人的義務與法律責任。本章檢討公司治理的對象是否及於經理人?在我國討論經理人對內、對公司負擔契約義務,乃基於其間的基礎法律關係,幾乎不曾討論基於代理理論,經理人對本人是否負擔義務?本章以美國為例,探討其現況。其次,整理和分析現行法中科以經理人賠償責任、刑罰和行政罰的法條,歸納出經理人對內、對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並再加以區分為個人身分、經理人身分、公司負責人身分和受雇人身分負責,以及區別是否與營業主體連帶賠償或者並罰等情形。以此為架構再探討適用經理人處罰規定時的法律問題。除了呼應第二章所提出的以經理人登記做為認定經理人的標準和第五章呼籲經理人登記制度的使命,經理人身分在現行法下沈重的法律責任,更凸顯以「登記行為做為取得經理人身分的生效要件」,慎重其事的正當性。 第七章檢討經理人法規範下的適用問題。本章以第二至第六章探討後的心得整理出適用經理人法規範時可能碰觸的鄰接問題,例如公司依照民法第五五三條選任的經理人得否依照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登記之?又例如民法經理權範圍與公司法經理權範圍的設計是否應有分別?以及勞動法規、證券交易法規或或者銀行法規如何認定經理人?這些特別法中與經理人概念鄰接的身分概念為何?如何解釋和適用法律?等等。二十一世紀經理人在公司法與民法之間如何適從? 第八章結論。沿著本研究各章問題意識的發展,整合各章的發現和主張,歸納出本研究的心得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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