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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與 民 間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研 究– 合 作 模 式 之 初 探 / A Preliminary Study on Cooperation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

林亞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國際勞工組織(ILO)秉持「勞動非商品」的理念,對於剝削勞工的民間中介組織持著禁止態度,故長久以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PES)以壟斷地位,在促進國民就業、執行就業政策扮演重要角色;而隨著經濟與貿易全球化的來臨,導致僱用型態的改變,結構性失業一直是許多國家所關切之問題,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能承擔如此的問題時,則試圖承認民間機構的存在地位;另一方面,由於如此的變化,使得民間就業服務機構(Private Employment Service;PREA)尤其是派遣機構蓬勃發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始重新思考自身在勞動市場的功能角色,與是否能從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吸取其優點或是與之合作,共同為促進勞動市場的彈性與效率盡一份力量。 本文之研究目的,試圖以國際勞工組織(ILO)、歐盟(EU)兩大國際組織對於公共與民間就業服務機構之論點與觀點出發,先由歷史角度分析民間就業服務機構由禁止到開放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併存合作的演變,再者探討兩者在就業服務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並且以英國、荷蘭與澳洲三國為例,說明公共與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如何以合作、互補與競爭之關係共同於就業政策合作,進而觀察我國現今公共與民間就業服務機構之間的角色與功能、及如何共同合作於就業服務事項,本文特以非營利組織(彭婉如文教基金會)所推行之「社區照顧福利服務互助系統」,顯示出非營利組織在此方面所顯示所能提供獨特的就業服務,值得政府在規劃未來就業服務業務時,列入參考與借鏡。 本文經過ILO、歐盟與英、荷、澳三國與我國的經驗分析,得出以下結論與建議。在結論方面,定義出公共與民間就業服務機構的三種基本關係:合作、競爭與互補。可以發現英、荷、澳三國就業服務體制的共同特色有:一、國家就業政策皆貫徹從「福利到工作」之理念,二、政府部門設置多方位的「單一窗口」,三、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國家弱勢者就業促進之政策參與與合作。而三國公共與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兩著的關係,在英國偏向合作互補、荷蘭為互補關係,而澳洲則是以競爭為其特色。另外在我國就業服務體制方面,我國公共與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兩者為合作互補之關係,首先公共與民間就業服務兩者服務對象與功能在實務上有所區隔,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對象多為弱勢族群,並且失業給付為其主要業務項目;而民間就業服務機構例如人力銀行,成為我國國民求職的重要管道,又因為我國之外勞政策,使得更多民間就業服務機構以從事外勞仲介業務居多,就業服務法中一半即是規範外勞之規定;而非營利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在促進特定弱勢對象就業也發揮一定的效果與功能。兩者合作方式目前多為政府藉由經費補助,達成兩者協力合作,而在派遣勞動方面,由於未有相關法規的制定,使得從事勞務派遣的民間機構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形成互補關係。 本文針對英國、荷蘭與澳洲三國的就業服務體制,提出我國未來就業服務體制可借鏡之處有:一、政府組織改造與就業服務分權化之確認與評估。二、多功能性單一窗口設置。三、弱勢族群與失業之再定義。而從以上三國公民營就業服務機構兩者的合作,我國可學習之處有:英國之勞動市場資訊分享、荷蘭將社會夥伴模式導入就業服務,而我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類似澳洲的競爭模式,但可再做後續之評估觀察。 對於我國公共與民間就業服務機構未來之合作,提出以下建議:在合作關係方面,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用其資源充足的優勢,盡力協助與合理的經費補助民間就業服務機構,並且運用與吸收民間機構的優點,藉由資訊與利益共享方式維持兩者合作的關係;在互補方面,對於民間機構在勞動市場中已有所作為與成效部分,政府應試圖開放其執行業務之空間,而對於其可能產生對於求職民眾不利部分(例如:個人資料外洩、求職詐騙),應以明確規範來避免其缺失;而在競爭關係中,由於我國許多民間就業服務機構發展未趨健全,以競爭關係導入我國之就業服務,需要有更詳盡之規劃,在此政府應以輔導之角色界入,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開放給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申請計畫補助,是研究我國就業服務競爭模式之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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