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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文化論法學教育模式 / The patterns of legal education on legal culture t heory蔡柏毅, Tsai, Po 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繼受羅馬-日耳曼法系傳統,法學教育的內涵是博雅教育。英國與美國在普通法學徒制的傳統下,法學教育的目標是訓練合格律師的職業教育。此即Max Weber區分的理性的法學教育與經驗性的法學教育模式。本文將以法律文化研究中法律多元主義的觀點,觀察並描述整體法律運作的實際狀況,包含法律歷來的演進過程,以及支配法律運作的原理原則。並將法律體系與社會的其他部門,同樣置諸文化脈絡之內,探究法學教育模式之間的相互影響。
法律文化傳統影響法學教育目標,而教育目標的確定又帶動教學方法的演進。近年來美國的學士後法律學位模式,亦即一般為期三年的J.D,被東亞的日本、南韓與中國紛紛借鏡,我國也有全面引進之議。但在確定法學院的教育目標和教學品質之後,即不應以任何形式控制法律從業人員的數量,而應依循資格考的原則,讓接受過充分法學訓練者皆能進入法律的實踐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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