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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文化論法學教育模式 / The patterns of legal education on legal culture t heory

蔡柏毅, Tsai, Po 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繼受羅馬-日耳曼法系傳統,法學教育的內涵是博雅教育。英國與美國在普通法學徒制的傳統下,法學教育的目標是訓練合格律師的職業教育。此即Max Weber區分的理性的法學教育與經驗性的法學教育模式。本文將以法律文化研究中法律多元主義的觀點,觀察並描述整體法律運作的實際狀況,包含法律歷來的演進過程,以及支配法律運作的原理原則。並將法律體系與社會的其他部門,同樣置諸文化脈絡之內,探究法學教育模式之間的相互影響。 法律文化傳統影響法學教育目標,而教育目標的確定又帶動教學方法的演進。近年來美國的學士後法律學位模式,亦即一般為期三年的J.D,被東亞的日本、南韓與中國紛紛借鏡,我國也有全面引進之議。但在確定法學院的教育目標和教學品質之後,即不應以任何形式控制法律從業人員的數量,而應依循資格考的原則,讓接受過充分法學訓練者皆能進入法律的實踐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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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會法律理論的發展探討校園網路規範-從功能結構理論出發

陳蕾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二十一世紀是個資訊快速傳遞與蓬勃發展的世紀,在網際網路的推波助瀾下,使人類在資訊的掌握與應用上更為便利與快速。舉凡資料檢索、電子商務、視訊會議、大眾傳播、線上遊戲、電子化政府,無不受到資訊社會深刻的影響;但在另一方面,網際網路也成了各種犯罪行為的溫床,諸如網路垃圾郵件、網路色情、網路智慧財產、資訊隱私權、駭客入侵、網路咖啡店的不當經營等等,不但影響現實社會秩序,更直接衝擊資訊社會未來的發展。 因此,層出不窮的網路問題使法律的立法與執行成了關注的焦點,這可以從近幾年的法律修正即可窺之,例如著作權法以及刑法的針對網際網路而做的相關修正,但是這些法律真能遏止這些行為的成長趨勢嗎?我們從歷年的司法案件調查中,可以發現答案是否定的。換句話說,法律並未如預期般的發揮它的功能,而且似乎也無法單獨依靠法律來解決所有問題,那麼是不是有其他諸如教育或是科技工具的應用可以配合呢?因此,本研究將把焦點集中在校園網路,來探索校園學術網路規範實際狀況,並且從法律社會學的理論做為研究路徑,探討目前校園資訊教育落實的情況,這樣的探討包括從法律社會學的視角,以及從現實社會實際狀況的觀察;並進一步反思校園學術網路規範產生現實與理想的落差因素。最後則提出其他面向的思考,做為未來校園資訊教育實施的建議,依序說明如後: 第一章 緒論 就本文之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與研究方法加以說明。 第二章 校園網路規範相關研究 分別就目前網路法律教育、校園學術網路之管理、網路犯罪現況以及法律規範實行狀況加以分析。 第三章 校園網路規範之相關問題—從法律社會學的功能結構理論來觀察 首先說明法律社會學理論的研究主軸,並且就傳統法學研究與法律社會學研究、法律社會學派與其他法學派加以比較;其後介紹法律社會學理論的歷史脈絡,以此開始觀察功能結構理論。透過結構面、功能面以及法律功能的理解,進一步省思功能結構理論在個人價值觀以及法律文化的觀察。 第四章 從法律文化觀察校園學術網路規範 透過對功能結構理論的理解以及反思,本章從個人主觀利益的考量以及法律文化的角度來觀察校園網路環境。亦即從個人對法律主觀的需求來了解法律的目的,並且透過對歷史發展上法律文化的理解,近一步推展至網路時代的法律文化,並且延伸至校園網路的法律文化;其後並觀察校園網路社會默許的規則,以及提出社會學上新治理觀與對話機制的建立,透過對話溝通以及批判思考理論的應用,除了能夠帶動所有參與者間互動反思的機會,還能有效解決糾紛。 第五章 結論 綜合本文之研究心得,指出現行網路規範缺乏對個人主觀利益的衡量,以及校園學術網路法律文化的觀察,使得規範所能發揮的空間有限。在另一方面,透過對站規或版規的形成,以及網路所塑造出的複數主體交錯環境,產生一種新的自我驅動、自我維生的機制,反而能夠務實地解決彼此的問題。除此之外,透過一來一往的溝通對話,進而使得學生自己培養理性的思辯能力。因為透過參與者的意見交流,除了引發主體的自我省覺之外,更能據此建立一個全新的思考方向。在這樣一個「解構」與「建構」的過程,學生的批判思考、教師的批判思考、校方的批判思考都將引發出來,並透過「公開討論」的方式,充分展現交流的目的,使得規範得以發揮整合的功能,期能供立法省思及校園實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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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年「契約自由」概念的誕生—以大理院的言說實踐為中心

周伯峰, Chou, Po-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第一個寫作目的,是試圖透過現代法學理論對大理院判決言說中關於「契約自由」概念運作,作一分析討論,從而檢視「契約自由」的概念,是否透過大理院的言說實踐,出現在民國初年的社會時空中之上?而經過本文第二章就大理院時期「契約自由」的意義與限制為何進行探討,及第三章選定「買空買空」這種具體的交易行為為進一步分析後,本文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大理院所進行的法律言說,其實與現代民事法學對「契約自由」概念的觀點所差無幾,故可以確實的描繪出這樣一幅圖像,即透過大理院的判決言說,「契約自由」概念已成為解決民事紛爭時所必須考慮的要素之一,換言之,「契約自由」概念已漸漸的落實在民國初年的法律系統之內,縱使當時並沒有一部成文的民事法典,讓「契約自由」的概念可以藉此具體展現,但透過大理院的言說實踐,其還是顯示出其生命力。雖然,透過上面的分析討論,可以初步確認大理院的確是運用「契約自由」的概念來解決民事糾紛,但在進行討論時,本文漸漸看出這樣的一個問題,即相對於使用「契約自由」概念來解決糾紛,其實仍是可能存在著別種的解決方案,而且說不定對於生活在民國初年的人來講,大理院所運用的「契約自由」概念反而更可能是當時人們所不熟悉的觀點,既然如此,為何當時大理院要以「契約自由」概念來作為其判決言說的基礎?故接續第二、三章的討論,本文第四章及第五章的目標即在,討論「契約自由」概念透過大理院的言說實踐誕生於民國初年的社會時空,所代表的深刻意義為何。 在第四章中,本文先討論大理院所運用的「契約自由」概念,其究竟代表了怎樣的一種法律制度模式,而本文認為其重點在於授權於主體為一定行動之空間,故以「授權模式」稱之,而其所欲達到的功能目標,或說秩序形式,是希望透過一種「條件程式」的法律系統,以「非模式化分配」的方式,來協調主體間對生活資源的分配、交換問題,而「授權模式」既然是「法律繼受」後所引進的模式,則要知悉「法律繼受」的過程究竟改變或沒有改變什麼,自然需瞭解在進行「法律繼受」前,傳統社會究竟是以怎樣的制度模式來解決生活資源分配及交換的問題,如此才能得知大理院以其言說實踐了「契約自由」概念究竟意味著怎樣的意義,而本文認為傳統社會其法律制度模式的重點在於依照一定的標準最佳的分配每個人在社會上的位置與其應得的生活資源,而求得整體的和諧,故本文以「治理模式」稱之,而其所預設的功能目標、秩序形式,則是透過一種「目的程式」的法律系統,以「模式分配」的方式來處裡生活資源的分配、交換問題,故本文得出「契約自由」概念的誕生,即代表著作為社會制度之一的法律制度其結構在進行轉換此一命題。 在第五章裡,本文進一步分析,這「授權模式」是基於怎樣的「生活世界觀」上被設想出來,而傳統社會的「治理模式」又是被怎樣的「生活世界觀」所型塑。而本文認為以「契約自由」為代表的「授權模式」是以自由、理性、法治等「啟蒙式的世界觀」觀點看待生活世界時,所產生的一種法律制度模式,傳統社會的「治理模式」則是以天理循環、至公無私、沉冤得雪等「天理式的世界觀」作為基礎。所謂「法律繼受」既然是以「授權模式」來取代「治理模式」,則其同時也意味著必須接受「啟蒙式的世界觀」而放棄「天理式的世界觀」,而這也是「契約自由」概念於民國初年誕生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意義。但「世界觀」其實是一種最基本的信念,對事物進行合理化的最終基礎,即一切「意義」的來源,而放棄原本自己所有的世界觀,某種程度等於是要去承認自己過去的所作所為是「無意義」,這一定會造成某種程度的痛苦、掙扎,尤其在非自發性轉變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在面對這些困境之時,以如何的態度來面對,即成為「法律繼受」是否可能的關鍵所在,而本文認為大理院是以「冷靜接受」的態度面對時代命運嚴峻的挑戰,但大多數的選擇是以「焦慮」、「妒恨」、「自欺欺人」的態度來自處,而這某種程度上也意味著「法律繼受」其實是不成功的,自然,「法律繼受」的終極目標,建立法治國,似乎尚有一段路程要走。而「契約自由」概念於民國初年的誕生,就某方面來看,其實也許注定是一場不被祝福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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