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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中的農民運動-以武漢政權為中心的探討鄭建生, Cheng, chien-s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24年至1927年的農民運動,是現代中國歷史上政黨動員農民群眾最初的階段。此期間的農民運動,約略可以1926年年中左右北伐運動的開始分為兩個階段。北伐之前,以廣東地區為主要的活動範圍,農民運動主要的訴求在農民經濟生活的改良,以減租運動為其最重要的議題,旁及廢除各種苛捐雜稅以及預徵錢糧等事項;到了1926年年底,國民黨的勢力涵蓋長江流域大部分的區域,農民協會的擴張與軍事的勝利幾乎同步快速的膨脹起來,尤其以兩湖及江西地區,農民運動更呈現出會員數量的急速增長與運動本質的根本變化。
在農運經濟的議題上,左派國民黨的政策繼承廣東農運的成果,把減租運動的訴求具體化,定出「二五減租」的政綱;更具有時代進步的意義為提出了土地重新分配的問題,讓土地革命成為兩湖地區農運的重要進程。武漢國民黨中央在對農民宣言中出現極左的論調,幾乎與共產黨的主張一致。宣稱:中國的農民問題,即是一個貧農問題,而貧農問題的中心問題,就是一個土地問題,國民黨本著幫助解決農民問題、扶持農運進行之理念,「決計擁護農民獲得土地之鬥爭,至於使土地問題完全解決而後止。」這種宣示,已經偏離國民黨總理孫文「耕者有其田」之想法-用和平的政治和法律手段解決土地分配不均的現象的堅持,反倒提出以「鬥爭」「封建地主階級」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隱約迎合了共產黨的理論基礎,將農民運動的進程推向土地革命的階段。
除了土地革命的議題外,兩湖和江西地區的農運的最重要特色是在政治鬥爭方面,亦即激進地進行打倒土豪劣紳的運動。在法律的操作層面,執政當局的國民黨黨部,開始組織所謂的「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跳開一般正常法庭的審理程序,而以這種特殊的法庭機關專門辦理有關土豪劣紳的案件;而為了配合此種特殊法庭的運作與辦案,懲治土豪劣紳的專門法律也就應運而生。兩湖地區和江西省國民黨省黨部分別都制定了<懲治土豪劣紳暫行條例>的特殊法條。這樣的特別法律是為特定的政治立場服務的,專以政黨的利益與意識型態為考量論刑的唯一依據,完全以黨派之私操控法庭扭曲法律的常規運作,用嚴刑峻罰打擊、壓迫、控制所有的反對者,並潛在性地恐嚇全體公民;它如同當時另一種政黨惡法-「反革命罪條例」一般,對清末以來法界人士所提倡的司法西化或現代化的歷程是一種嚴重的斲傷與斷裂,但對近代中國黨國威權體制的形成起了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
司法之外,在實際的打擊土豪劣紳的行動之中,又興起一種意識型態的鬥爭方式,類似「文化大革命」的攻擊手法。這種新的文化鬥爭,就是要全面性地把鄉村原有的當權派和富貴階級完全抹黑醜化為土豪劣紳,成為道德和法律上的潛在罪犯,這樣一來,任何攻擊土豪劣紳的恐怖暴力的行動也就取得適法性與道德性。毛澤東就從此民間流行的話題中凝聚為「有土皆豪無紳不劣」一句簡單的標語口號,透過他的文章定型化並加速擴大宣傳和滲透,更進一步擴散了這種文化鬥爭的理念,把以往鄉野村民尊崇的紳士與地主階級,全部予以妖魔化、污名化,以摧毀它們在社會中的道德基礎,顛覆翻轉了傳統道德觀念上既定的尊卑貴賤的僵固想法,讓傳統上社會的底層大眾取得文化道德上的優越地位,敢於大膽進攻這些卑劣的「土豪劣紳」。
武漢國民黨政府激烈過火的群眾路線引起內部革命軍官的強烈反彈,最後爆發兩起嚴重的軍人兵變:一為駐守鄂西宜昌夏斗寅獨立第十四師的兵變,一為留守湖南長沙三十五軍三十三團團長許克祥所發動的長沙事變(亦稱馬日事變)。這兩起兵變都以反共為旗幟,並與當地的農工團體發生軍事衝突,造成大量的死傷。軍人的叛變迫使武漢國民黨中央改弦更張,放棄原本的聯共和群眾路線,採取了分共政策與管制群眾組織團體的新措施,武漢國民黨所支持的農民運動也就劃下句點逐漸消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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