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2
  • 2
  • Tagged with
  • 2
  • 2
  • 2
  • 2
  • 2
  • 2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營建工程總價契約之漏項爭議

陳怡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營建工程總價契約(Fixed Price Contracts),係指依契約所定之價格(即契約價金)計算報酬辦理結算之工程契約類型,除有契約所定之變更或調整價金事由外,契約價金原則上不隨實際施作之工程數量多寡而調整價金。因此,一般所謂之總價契約,應係介於具有按件計酬性質之「實作實算契約(Bill of Quantities Contracts)」與不允許調整契約價金之「固定價格總價契約(Firm Fixed Price Contracts)」之間,而使得總價契約之計價爭議益顯複雜棘手。 總價契約常見之調整價金事由,分別係「工程變更」、「實作數量差異」及「漏項」等,關於前二者,不論是坊間之工程契約範本或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要項」均不乏相應之處理規範,然而,卻獨缺「漏項」之相關規範。考其原因應在於「漏項」情形常因個別工程特性而有所不同,較難以法令統一規定,故本文即以「漏項」爭議作為主要研究題材,就其定義、判斷、索賠及風險分配等加以探討。 考量我國公共工程之公開招標機制,常有工程價目表編制不夠詳細或錯誤之情形,導致預算及底價誤估或低估,加上採取「最低標」之決標方式,使承包商須以最低之成本承擔施工之不確定風險、數量差異風險、漏項風險及物價漲跌風險,顯然不利於承包商,故於「漏項」之爭議中,本文傾向採取較有利於承包商之解釋,以客觀上承包商能否合理估算作為「漏項」之判斷標準,於構成「漏項」之情形,並應由業主全額給付「漏項」部分之承攬報酬。此外,建議將來修法時,可納入「視為漏項」及「推定漏項」之規定,使漏項之判斷更為明確,並責由業主負擔舉證責任,促使契約文件之編製趨於完整正確。
2

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

陳玉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契約變更在工程進行中極為常見,其亦為常引起工程爭議事由之一。惟我國民法承攬一節,係對於具有完成一定工作特徵之契約而設,並未針對工程契約之特性與特殊問題設置規範,因此,在工程契約中解釋與適用法律時,常出現困難與見解不一之情形,定作人與承攬人權利義務關係處於不明確之狀態。以我國法角度探討工程變更爭議中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應有必要。 本文將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略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在何種情形下定作人應辦理工程契約變更?此問題涉及工程契約變更之原因以及契約工作範圍。契約之工作範圍如何以契約解釋加以認定?工地狀況與契約工作範圍之關係為何?工作範圍的改變應如何認定?此等將於本文第三章討論。 第二部分是當定作人辦理工程契約變更時,雙方權利義務為何?於此之下將討論定作人除有變更之權利外,是否有變更之義務?承攬人除得請求報酬外,是否有通知、繼續施工及照顧維持工地之義務?其次,定作人應如何辦理工程契約變更?於此將討論工程契約變更之程序、主體、時間、方式、應遵循之法令。定作人辦理工程契約變更限制為何?本文略整理出幾項限制:1.針對工作指示變更2.契約通常範圍之限制(契約同一性之限制)3.減少工作之限制4.政府採購法之限制5.建築法規之限制。最後,承攬人於定作人辦理工程契約變更時,是否得請求調整報酬及展延工期?此等問題將於第四章討論。 第三部分置於第五章之下,當定作人未辦理工程契約變更,但定作人其他指示或行為造成承攬人施作契約外工作時,承攬人得否請求依契約中工程變更約定調整報酬及展延工期?此問題涉及所謂「擬制變更」理論,本文認為不應援用擬制變更理論解決爭議,而應將定作人其他指示或行為造成承攬人施作契約外工作之情形區別以下類型討論:1.雙方就契約之約定解釋歧異2.有瑕疵之契約規範及業主未揭露資訊3.趕工4.業主干擾或在履約過程未能協力配合,以此為主軸分析當事人於我國法下之法律關係。反之,如不認為承攬人施作契約外工作時係因定作人其他指示或行為所造成,乃是承攬人自行施做時,則產生承攬人得否主張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問題?最後,將一併於第五章討論實務中常見之漏項與實做數量爭議,釐清與工程契約變更之關係。

Page generated in 0.0228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