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上市公司合組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個案研究-以半導體零組件通路商為例葉冠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1990年全球企業併購案件及金額不斷之成長,惟失敗之案例亦時有所聞,主要之原因不外乎是企業文化之整合係最困難之議題之一。所以,台灣電子業近年來雖再度掀起一片併購風潮,但在併與不併之間,許多企業仍然有著許多之遲疑與觀望。但是,強調規模經濟之產業競爭係一不可擋之趨勢,企業們或許可以鴕鳥心態暫時擱置及撇開此浪潮,但是面對此排山倒海而來之競爭,卻是不會一再給企業時間及機會的。
然而,接受收購或合併,所代表之意義係必須將主導權、經營權由自己手中釋出,這對寧為雞首不為牛後之台灣企業主將是非常大之挑戰,心理層面之抗拒可想而知。但在企業併購法實施之後,提供企業多元化之併購模式亦加速了併購之速度。事實上,台灣在前一波出現整併過程中所產生之金控集團透過合併之綜效,頗受到好評及認同。若能參考金融控股公司之成功案例並考量各產業之行業特性而往成立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方向走,或許是大家可以思考之方向。
為了讓各產業能有合組產業投資控股公司參考之案件,本論文以個案公司研究方式,探討發展歷程與投資架構分析、成立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策略分析及合組產業投資控股公司所遭遇之問題。根據本研究之探討,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
一、對企業成立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建議
1.了解本身成立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動機
因成立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動機有許多,但重要的是需了解公司本身之需求及轉型之目的,若能於公司整併前詳細考慮並了解整併之動機,方能針對問題對症下藥達到轉型成功。
2.轉型為產業投資控股公司所應考量之因素
於轉型成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前,除考慮公司目前狀況是否適合轉型成產業投資控股公司、公司未來之業務發展及規劃是否朝多角化之方向前進及管理成本是否會因整併而降低之外,更重要的是,產業特性亦是考量之重要因素。
3.組織架構之調整及各家公司功能定位之分析
產業投資控股公司成立之同時,亦應思考各家被控股公司之定位問題,並應跳脫以單一公司為思考之架構,而以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全面觀點及思維來運作組織架構之調整及各家公司功能定位之分析,俾使每家被控股公司朝向專業核心事業專營之方向前進,以極大化集團之營運績效。
4.國際租稅規劃
跨國企業以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思維規劃各被控股公司之功能定位時,除了依各被控股公司之核心技術規劃其功能定位外,亦應併同考慮各國稅率高低並透過國際租稅之規劃而達到降低集團稅負之目的。
二、對政府協助企業成立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建議
1.建議適度開放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業務營運範圍
企業成立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目的,除控股功能為其主要之業務範圍外,更重要的是,企業皆希望透過成立控股公司而可以完全發揮企業經營效率及管理效能並整合後勤支援之平台以達集團間之資源共享,故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適度開放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業務範圍並擴大其除了控股公司之功能外,亦能兼具後勤支援平台、經營策略制定、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人力資源政策制定、核心技術或產品之研究開發等業務營運範圍,以達到企業成立控股公司之最大綜效並能符合營運總部之租稅優惠降低稅負。
2.建議修改企業併購法連結稅制之適用範圍
爰建議相關主管機關考慮修正企業併購法有關於連結稅制之適用範圍,或經濟部工業局考慮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設置屬於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專章,將連結稅制之適用範圍擴大於產業投資控股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所有國內之子公司,讓租稅優惠之效益充分發揮。
3.適度開放產業投資控股公司對大陸投資之限額
建議投資審議委員會針對大陸投資限額作適度之開放,例如針對產業投資控股公司對大陸之投資限額應由原來之淨值40%提升至60%,以因應產業投資控股公司之投資特性。且針對大陸投資之審查應朝向例外管理之方式來審查,例如超過投資限額之投資才需要經過審查,以加速產業投資控股公司全球佈局之速度。
4.適度開放產業投資控股公司外匯管制之限額
建議外匯管制辦法應依經濟環境之改變,定期提高外匯匯出之金額或依企業規模大小如資本總額、資產總額或投資總額等指標分不同等級之外匯匯出之金額,以增加公司申請轉投資金額匯出之效率。
|
Page generated in 0.0233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