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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與法律:十七世紀中國的男風與男風論述 / Customs and Laws: “Pederasty” and its Discourses in 17th Century China

范育菁, Fan, Yu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明中葉以來,海外貿易興盛帶來白銀流入,無論在經濟、社會層面都造成變化,崇尚奢侈風氣在各層面都有僭越的現象,良賤不易分別,使士人尚雅俗之辨。十六世紀以來的社會經濟轉變,與明清易代的政治變局,清朝政府面對晚明以來的社會情勢,制定政策以安定時局,在制度、法律方面有所承襲和更動,想要重建社會秩序。在規範男子之間性行為方面,清朝承襲明代規範男子之間性行為的想法但概念有所不同。本文想要討論明清政府對於男色規範的轉變,並想運用文學作品、筆記等不同類型的文本,討論這些作者如何論述和書寫男色。 本文主要運用文學作品、筆記與司法文書,討論明清的男色論述,分析其中對於侵入者與被侵入者的書寫,以及書寫中呈現的刻板描述。明清男色書寫有典型的描寫,侵入者通常為社會地位高的年長者,被侵入者相對社會地位較低的年幼者,書寫會著重在被侵入者容貌身段的描寫,運用女性化的詞語來形容被侵入者。侵入者與被侵入者關係書寫,類似於男女之間的模式,這種典型的書寫和類比的情況也呈現在法律規範。這些論述並不表示實情,而是當時人對於男色現象的理解與認定。 明清對於男色進行規範和討論,皆視侵入行為是一種汙染的概念,乾隆年間法律修訂,將男子之間性行為視為姦罪一種,在法律規範和概念上,被侵入者與被害女性雷同程度隨著時代變遷有所加深,書寫中將被侵入者等同女性的情況更明顯和明確,形成一種現象,雖然這些被侵入者生理性別是男性,但在書寫中呈現的價值觀或描述方式,等同於女性的存在。男色論述隨著時代與社會變化,有所轉變與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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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的男色小說:《宜春香質》與《弁而釵》

蕭涵珍, Shiau,Han-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晚明受到政治、經濟與文化思潮多方因素所影響,男男同性情欲關係興盛一時,並展現在商業文本創作中,而出現以此為題材的小說專書。這樣具有先驅意義的作品所涵蓋的時代價值在近代研究中已經受到關注。諸多學者在歷史背景釐清與部分內容均有重要的成果呈現,但有鑑於在文本結構探討上的空缺,以及現有研究中對於「男色」、「同性戀」、「同性情欲」語彙指涉上的歧異,乃引發本論文進行分析討論的主要動機,並成為研究的課題。 本文藉由Greimas結構分析與兩書文本分析相互結合,對於包括文本結構、男色態度、審美與情欲書寫等面向展開探討。從中明瞭:男色態度取決於文本結構主軸的男男合理化要素,也就是與男色性質有密切關聯之所在。這樣不屬於本質性的固定態度,同樣反映在審美與情欲書寫的建構上,並由男色文本內化女性審美觀、戲擬異性情欲關係等樣貌反映出晚明男風的時代特徵。 論文的討論,最終得以確認:晚明男色活動尚未建構出二元對立的性向區分,也不存在同性戀╱異性戀概念的認知。它是眾多情欲活動的一環,與異性婚姻體制共同並存。也顯見出,同性情欲在不同時空背景下,具備不同的界定範疇與社會評價。無論是中世紀的同性情欲有罪論或近代同性戀的精神病理化,皆無法作為絕對的準則。因此,在探討同性情欲文化的歷程中,必須跳脫出本質論的侷限,才能夠以較為客觀的態度,在此類議題上尋求更適切的理解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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