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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使用GPS取證之刑事法問題研究 / The enquiry of criminal law in the study of evidence acquired by private conduction of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蘇軒儀, Su, Hsuan 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科技的發展與進步為人類社會帶來許多便利,但若未善用於正當的途徑將可能產生某種程度的反噬而成為侵害他人權利之工具。全球定位系統(GPS)應用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方式為汽車導航,然其同時具備的定位功能若用以作為取得他人位置資訊以及行車軌跡之手段,即有侵害被追蹤者隱私法益之疑慮,因此,在刑事實體及程序法上有其探討之必要。私人使用GPS取得證據之行為可分別從刑事實體及程序法之角度進行剖析,在實體法上所可能涉及者為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視竊聽竊錄罪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通訊監察罪。本文首先詳細分析刑法第315條之1的內涵,並進而討論私人取得證據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視竊聽竊錄罪。針對「非公開」要件的判斷,本文先就合理隱私期待的概念做出詳實的介紹,並輔以美國法上著名案例,從合理隱私期待的視角檢視「非公開」這個要件。另外,以GPS取得之資訊是否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所稱「通訊」之意涵而有該當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之違法通訊監察罪的可能本文亦一併進行探析。
而在程序法的層面,私人使用GPS取得證據之行為與私人不法取證有涉,本文於定義私人不法取證後,進一步分析私人使用GPS取得證據之行為是否符合私人不法取證之內涵。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於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實務與學說對此亦尚無較為統一之見解,本文嘗試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期能以外國法作為借鏡,提供不同面向的思考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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