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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務稽察制度之研究

黃瑞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有規範、法規、制度、典章或意識型態等作為共同行為的標準。這些共同行為標準的目的,在使任何時代,任何國家之人民更能適應經濟、政治社會等生活。人類如果缺乏這些共同行為標準,是否能脫離自然狀態之生活領域而進入文明社會之境,則殊令人置疑。 近代國家之財源,依靠課稅權力之運用,其主要目的在於獲得財政收入。但是政府在獲取財政收入之過程中,基於民主法治的精神應遵守合法課稅原則,否則人民將採取適當方式,以謀求合法權益之保障。再則,人民基於納稅義務之立場,理應對於政府之合法課征,依法繳納;惟就課稅者與納稅者這現實情況而論,課稅者之政府,與納稅者之人民之間的關係,每造成課稅者努力課征租稅,納稅者則設法逃脫租稅。所以當前之納稅觀念,不能再僅強調「義務」觀念,而使人民感覺納稅只有犧牲而已,進而要說明納稅是權利與義務之應用,換言之,納稅不僅是義務,而且是權利,在表面上,納稅是值接支出的犧牲負擔,實質上,它是間接收入的實惠承受,因為政府向人民征收的租稅,透過政府之公共活動,回歸到國民經濟之中,所以國民經濟可從經濟中獲取間接的利益。明白的說,也就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最後的利益還是在於人民本身。這種「納稅是權利義務聯帶性」之觀念,當有助於調和課稅者與納稅者間之關係。 稅務稽察制度是順應時代之要求而實施的,一方面在促使合法課征,另方面在保障人民之權益及改變納稅之觀念,使課征者與納稅者之間更趨於協調,共謀國家利益之實現。職是之故,這個新制度實有研究之必要。 本文共分五章,首章緒論,先就「稅務稽察制度」之意義加以界說,以明瞭此制度之真義。次論此制度在當前環境所產生之作用。蓋廿世紀以來,變遷之加速度衝擊,造成個人心理之人平衡,衡量事物標準之各有不同,乃強調價值判斷之認定。一個新制度之嘗試或建立,倘不能適應該環境之需要,則將失去其存在價值。惟經數年嘗試之稅務稽察制度,已逐漸發揮其功能。按此制度之特色有下列幾項: (一)事的稽核和人的監察雙軌並行之建制構想。 (二)行政體系及業務體系殊途同歸之指揮監督。 (三)稽察體系及稽征體系分離並立之專業行政。 (四)積極考核及消極考核相互運用之管理思想。 第二章敘述美國聯邦稅務稽察制度。由於我國稅務稽察制度是參照美國制度,結合本國國情而逐漸建立起來的一種新制度。所以在討論本國制度以前,對於吸取先進國家之經驗,尤其是美國制度,實有待介紹之必要。本章首先談到美國制度創立之經過,俾使吾人瞭解一個經過多年改進之制度,其經驗或成果普受各國重視,是有道理的。 次談到美國稅務稽察機構之組織,它是由三個部門組成,情報部門、稽核部門及監察部門。前二者係在內地稅局業務執行部門助理局長下分別自成管理系統,後者則在內地稅局下設立監察部門助理局長自成一管理系統,而與其他業務系統分立。 再次說明稅務稽察機構各管理系統之職權。情報部門主要任務在於查緝漏稅,其目的則在鼓勵並促使納稅義務人全面遵行自動誠實申報制度,凡有違反此制度者,不分身份地位,即予以揭發,移請司法單位懲處。基此,情報部門則具有刑事調查權,查緝漏稅權及會計師與律師之素行調查權。稽核部門主要任務係根據執法,查核納義務人之稅捐繳納與測量納稅義務之守法程度。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稅疑,是否翔實?有否錯報,多報或短報等情事?則為稽核部門職責所在。所以稽核部門主要職權即是查帳權,就納稅義務人自動申報表加以稽核。監察部門主要任務則在調查與稽核。是項調查與稽核係對內的,與稽核部門之對外稽核不同。調查係對內地稅局以下各級稅務人員之思想、品性、行為、家庭、身世、教育、背景等諸情事加以調查;稽核是對稅務機關之業務、財務、經費等加以稽核。二項職掌分別由監察部門之下內部安全處及內部稽核處掌理。基此,內部稽核處之職權有行政考核權,審計權及建議權等。內部安全處之職權則有對新進或現職人員進行背景及行為調查,稅務人員風紀案調查,意圖向稅務人員行賄或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或打擊內地稅局信譽等案件進行調查,對代理納稅人之執業會計師或退職稅務人員進行背景調查或對稅局僱用之會計師或律師所受控訴案件進行調查等等,內部安全處係以人之調查為主。 最後討論美國稅務稽察機構三個管理系統之作業程序,相當繁雜,但使吾人瞭解一個重視保障人民權益及顧慮公務員之尊嚴與地位之國家,在不違背民主政治原則下,祇好在審理程序上給予補救之道。 第三章為本論文之主題,討論現今我國稅務稽察機構之發展、組織、職權、作業程序及業務成果之統計分析等。其重點列述於下: (一)我國稅務稽察制度,為其甚晚。最近十年來,政府為適應經濟及賦稅結構之變化,仍循多元制,先後在各稅務機關成立不同名目之稽察機構,由於機構繁雜眾多,使納稅義務人及稽征人員似乎感到無所適從之苦。另外因各機構權責混淆不清,更使任務無法達成。 (二)稅務稽察機構乃一行政組織,故依諸學者如張金鑑教授及帕慎士(Talcott Parsons)等人之見地,來解釋行政組織之意義,進而引伸帕慎士之組織理論到稅務稽察機構,使吾人瞭解該機構之組織理論亦需解決適應(Adaptation),目標(goal achivement),維持完整統一(Integration)及維護形態(Pattern maintenance)等問題。 (三)當前我國稅務稽察機構主要部門為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暨考核中心之稽核組及財政部賦稅署第四處。前者地方稅務機關未設立分支機構;後者循省、市、局稅務機關另設監察單位,並在各縣市稽征機關派駐監察人員。此項組織體系依據帕慎士之層次結構理論,財政部部長各政務及常務次長屬制度或社團層次,此為高級管理;賦稅署或財稅資料處理暨考核中心就對稽察機構而言亦屬制度或社團層次;賦稅署第四處屬組織或管理層次,為中層管理,稽核組因無下級單位,其本身為組織或管理層次,而對執行職務之稽核人員而言則兼具技術或生產層次;省、市、局各監察室及各縣市駐處監察則屬技術或生產層次,為基層管理。另外再依據學者貝第特(Thomas A. petit)之各管理層次封閉程度理論來說明稅務稽察機構在執行任務時,各層次所受外來影響之封閉程度。最後再根據伊士頓(David Easton)系統理論模型之特點來說明我國稅務稽察制度之新理論依據。以上所述之目的,在使新近學說理論灌輸到此一新制度裡,俾使吾人有刷新耳目之感。 (四)一個新制度之推行,非有優秀人才,兼具專業知識及通才教育不為功。所以稅務稽察人員之素質,與一般公務稍具不同,在人員之選用,訓練及培養上,更具獨特之處。 (五)稅務稽察機構之職權依據現行各種行政法規之規定,稽核組係以業務稽核為主,監察單位係以人之監察為主。基此,稽察機構具有佈置監察網、調閱案卷、詢問有關人員,向納稅義務人調查,洽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及洽請憲警或自治人員協助等職權。 (六)稽核案件及監察案件之作業程序均設有一套可循之過程及辦法,以利業務之追蹤考核及涉嫌漏稅者或風紀者之權益保障。 (七)稅務稽察機構之歷年業務成果之分析,足以使吾人瞭解此機構在客觀環境裡之存在價值。另外對於獎懲案件之性質加以剖析,俾使財稅主管當局推行稅務行政時作為參考。 第四章首先說明「稅務風氣」內涵,所謂稅務風氣是指稅務稽征過程中所形成之一種風尚。形成此風尚之內容,包括納稅義務人,稽征業務及稅務人員。所以稅務風氣之良窳是全體參與此稅務稽征過程之所有有關人員(包括納稅義務人及稅務人員,甚至包括財稅決策者及擬訂稅法稅制者)之共同責任,並非如輿論所指稅務風氣之好壞是稅務機關單方面之責任,這是很不公平之說法。 次分析稅務風氣敗壞之因素,其因素頗為復雜,擇要言之,一為社會風氣之奢靡由於「浮華社會,貪圖享受」之社會風氣,污染所及,少數稅務人員則迷失方向,敗壞稅務風氣。二為納稅義務人缺乏納稅意願。在缺乏納稅意願之心理狀態下,逃漏行為之產生在所難免,此外尚有其他若干不正常現象發生,在本章節均一一詳予敘述。三為稅務人員士氣之低落。此為影響稅務風氣之至大者,造成因素為待遇偏低,不足以仰事俯蓄;陞遷無望,不足以鼓舞士氣;溝通孔道阻塞,不足以意見交流;輿論不公平之指摘,不足以提高社會地位等等。 最後再針對稅務風氣敗壞之因素,提出解決之道。稅務稽察制度乃為端正稅務風氣之良方。基此,今後稅務稽察單位應朝著下列方向,諸如及時反應民間之疾苦,以利財稅決策階層擬訂政策之參考;次如嚴密查緝漏稅,執行輕稅重罰原則,以杜逃漏等。此外,貫澈執行整飭稅風之道,其辦法為不姑息、不養奸,表揚好人好事,獎勵晉升,加強查核稽征業務。再次為推行稅務教育或宜傳亦足以培養善良稅務風氣。後為提高稅務人員之地位,亦可端正稅務風氣,其方法如提高稅務人員之素質,職等及待遇,加強稽征職權及建立為納稅人服務之人生觀等。 最後一章為本論文之結論。針對我國稅務稽察制度之缺失加以研討,提出可行辦法並對稅務稽機構之組織系統,職掌及選用訓練等提出個人之構想,以作為財稅主管當局之參考。本章一共提出六個問題,玆簡述如次: (一)目前我國稅務稽察制度處於「亦步亦趨」或「漸進而富於彈性方式進行」之過渡性因應措施居多,對長程計劃之目標設計,仍嫌不足。此外,在此制度下之稽核單位與監察單位本應密切配合,從稅務稽核中去發現風紀資料,從稅務監察中去發掘稽征問題,以達到凈化機征機關之陣營及提高稽征業務率之目的。惟在當前情況下,二者之組織體系確有顯著不同,且在業務上亦無必然性之關聯。所以今後稅務稽察制度建制之構想上,需使稽核單位及監察單位在功能上能協調配合,相輔相成。 (二)現今我國稅務行政組織通病之一,即行政隸屬與業務屬各有不同之體系,此種雙重隸屬,極易造成組織系統之紛亂及有悖於行政組織之原則。而今,稅務稽察機構之設立,亦重蹈覆轍。稽核組在行政隸屬上,為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暨考核中心之一環,而在業務功能上隸屬於財政部賦稅署。至於稅務監察系統,各省、市、局稅務機關之監察室則各隸屬於所屬機關,行政上受本機關主管之監督,惟在監察業務則受賦稅署第四處之指揮督導。類似此情事所造成組織之偏頗,在本文有詳細之說明。此外,依稅務稽察機構本於超然獨立之創意,可否隸屬於全國最高賦稅行政主管機關之賦稅署,不無商榷之地。此問題在本論文亦詳予論述。 (三)稽核組在稽核稽征業務或查緝逃漏稅案件時,其稽核功能往往不能澈底發揮之癥結所在,首為 漏稅案件未能迅予結案,影響稽核效果;次為法院裁罰尚欠劃一標準,致裁罰不公,徒增辦案者之困擾。再次為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除罰鍰外,在過去未能援引處刑法條,以杜逃漏,以上之癥結所在,在本章節均有詳細敘述。再論監察功能未能積極展開,蓋因目前各稅務稽征機關,有關事之查核及人之考評獎懲,均屬責有專司,監察單位在此客觀環境下,有礙於本身有限之職掌,甚難發現可疑之風紀線索。又監察單位之職掌在過去未成立此機構前,原由不同名稱之其他機關所掌理,因此逐產生若干不良之現象,諸如權責劃分不清,一事雙管,爭功諉過或協調不一等。監察單位今後如何與這些單位配合協調,共謀凈化稽征機關之目的,實為當前之要務。 (四)稅務稽察機構之職權甚為薄弱,在本章節列舉事實,詳予說明。今後如何針對稽察案件之蒐集、查證、調查等過程中,主動開展工作,實需倣效美國之先例,賦予稽察人員司法警察權。 (五)在本章第五節針對當前稅務稽察機構之人事制度加以研討。如稽察人員之選用、訓練、考評、升遷、薪給及退休等方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之人事制度,以致僅有過渡時期之臨時措施而已。如此,似將影響稅務稽察人員之工作情緒及效率。故在本章節對稅務稽察機構之人事制度,提出可行之辦法,作有趣研究者之參考。 (六)最後一節,根據行政組織原則,人事制度之原理,事實需要,配合客觀環境,對本制度提出建制之構想。在組織體系上,主張另設超然獨立之稽察署,隸屬於財政部,掌理全國稅務及關務之稽察業務。在職掌內容上,除列舉八項外,主張職掌應採彈性規定,隨客觀環境,事實需要及因時因地制宜之原則,俾使此制度能執行應如。在選用訓練上,主張嚴格採取與稽征機關分立原則,亦為不相互對調;另外,教育程度以大學畢業以上之相關系所,年齡以不超過卅歲為限,並施以嚴格之專業知識及精神教育等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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