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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對我國企業之影響吳珮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對我國企業之影響。首先,本文對所得稅法第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與其相關配套措施之關聯性與適切性進行分析,分析結果顯示兩者可能不具備有預期的高度密切關聯性,如果政府預期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能夠在近期開始實施,可先考慮讓兩岸租稅協議和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與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脫鉤;其次,根據本文的估算分析,顯示若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將對長年利用境外控股公司進行轉投資的我國企業增加頗大的稅負影響,可能嚴重影響企業資金的調度問題及對未來企業全球間的組織安排;再者,本文對於我國企業因受控外國公司規則所受之衝擊,予以提出因應措施,包括:對境外控股公司控股架構之調整及對境外控股公司獲利分配之調整,使其境外控股公司達到受控外國公司規則之豁免門檻要求或使其境外控股公司不符合受控外國公司之定義,不必將其未分配盈餘計入台灣母公司課稅;最後。綜上的分析結果顯示,若開始實施所得稅法第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可能會對台灣經濟造成重大的損失,或許政府並不預期所得稅法第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在近期內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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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演變之研究黃怡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地區自民國45年起開始實施綜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的綜合所得為課徵範圍,使我國的所得稅制度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實行至今已40餘載,社會型態不斷改變與生活水準的提高,政府也應因應社會結構變動適當調整賦稅制度。尤以許多不必要的扣除額項目與成長,已達到個人所得稅稅基嚴重被侵蝕的地步,而以租稅優惠的方法來達成社會政策目標,也造成了資源配置不均的問題,故產生稅制的不公平及無效率。
自從1986年以來,許多OECD國家都致力於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改革的趨勢在於降低稅率與擴大稅基。改革的原因在於過高的稅率會扭曲工作誘因與扭曲投資抉擇,並且對那些沒有能力規避租稅者而言是不公平的。而擴張稅基,除了彌補降低稅率所造成的稅收短少,還有減少納稅人從稅法漏洞中獲得利益。各國逐漸形成的共識是認為稅法中所定義的課稅所得是不充分的,許多項目的排除額與扣除額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中並非定必要的,而且也會降低課稅稅基。因此在1986年以後的改革趨勢中,對於稅基侵蝕的部分有很大的修正。
在台灣地區,雖然免稅額與扣除額的訂定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與衡量納稅能力,但在我國的稅基的發展中過分重視稅務行政且立法者在選票考量下,常忽略稅制的公平性與中立性。鑒於近年來國際間對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是擴張稅基與降低稅率,追求租稅中立與強調水平公平。故本文整理近40餘年來台灣地區免稅額、扣除額之沿革與結構演變情形;以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所得稅申報統計專冊做為分析依據﹔並且參考美國、英國、日本等不同國家的制度及世界潮流的演變趨勢﹔提供今後我國稅基制度發展方向之建議。
本文主要是針對台灣地區實行綜合所得稅40餘年來,在稅基結構部分之演變與發展,所得到的結論與建議:
(一)因應社會福利措施,我國還可以提高所得稅之比重。近年來各國賦稅改革中,降低所得稅的比重似乎是一種趨勢。相較之下,我國近三十年來我國經濟成長快速,國民所得大幅提昇,但公共財貨和勞務的提供則相對不足,例如社會安全制度的建立,實為刻不容緩。未來實施國民年金後,在籌措適足稅收的前提下,個人所得稅在賦稅結構的比重上應該還要再做調整,故與各國強調降低所得稅之賦稅目標,或有不同。
(二)擴大稅基。效率與公平是賦稅的二大原則,就近年來國際潮流的趨勢,主要在緩和水平的不公平。係因在稅收不變的原則下,為了降低稅率以減少對市場決策之干擾,擴大稅基是一重要課題,討論的議題包括:對福利所得課稅的改制工作;退休金與保險金的給付,對儲蓄決策所造成的扭曲及影響;社會福利所得的移轉課稅等。大體來說,納入稅基的所得來源越廣泛將會使所得稅制更具中立性。
(三)個人免稅額或扣除額的比重應降低,針對目前我國的個人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所占比重有偏高的現象,建議可縮小調整幅度,減緩免稅額的成長速度。
(四)針對扣除項目所提出改進之處如下:
(1)購屋貸款利息
基於公平性的考量,建議採用:(1)租金可定額扣抵;或(2)購屋貸款利息以租稅扣抵的方式。未來,應透過其他非租稅手段,對低所得者購屋之輔助,由直接支出面著手,例如現行首次購屋貸款利息優惠,中低收入戶住宅興建等,較為實際。
(2)捐贈
捐贈扣除相當於政府補貼給捐贈者,並非是沒有成本的,而且個人捐贈的對象,並非不一定是政府施政最優先的考量項目。因為捐贈扣除並非用以調整納稅能力;在租稅制度上最好是以租稅扣抵的方式,避免高所得者藉由捐贈取得相對的租稅優惠。
醫療費用的列舉扣除是基於水平公平,由於我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大為降低一般家庭的醫療負擔,至於小額的醫藥支出應已包括在一般家庭的基本開支中,故應只許大額支出才可列舉扣除。
(4)儲蓄特別扣除
目前我國稅法已有多項與投資相關之優惠,至於利息、股利限額免稅規定已不合時宜且不公平,在對稅基侵蝕相當大、且受益者多為中高所得者的情況下,應盡速修正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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