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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縣市文化基金會運作之研究

許綺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是透過對北部六縣市(新竹市、桃園縣、台北縣、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文化基金會之調查訪談,了解縣市文化基金會之運作情形及存在之問題,並提出可能的解決之道。縣市文化基金會原係早期政府為促進地方文化發展而捐資設立,屬公設財團法人,且當初採「無實體-依附運作」之設計,以縣市首長擔任董事長、教育局長(或文化中心主任)擔任執行長,使得縣市文化基金會與政府之間長期存在密切關聯,尤其基金會執行長由局長兼任更使得基金會與政府之間界限模糊,是以官員擔任基金會領導階層對基金會業務推展有何影響?監督機制應如何設計始能發揮監督效用?又時至今日,各縣市已成立文化局此專責文化業務機關,文化基金會扮演之角色、業務內容亦出現不同程度之演化,新舊元素雜陳,其是否有繼續存在之理由?皆是值得探討之問題。 本文之研究方法首先採用文獻回顧方法,以加深對問題之認識並設定研究方向,再以深度訪談之質化研究方法,蒐集多位文化局長、執行長、資深基金會業務承辦人員、文化局業務主管及藝文界專家之寶貴意見,了解目前各縣市文化基金會之發展方向及受訪者對上述問題之看法。經由訪查資料結果分析,發現縣市文化基金會內部管理及業務運作主要集中於董事長及執行長,尤其董事長意志往往主導基金會業務之發展方向,又因董監事會多數成員為縣市政府官員或董事長決定之人選出任,故內部缺乏可制衡之審查機制。加以外部亦無資訊公開之規範,因此營運及財務情形欠缺透明性,基金會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文化局)面對官員組成之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而縣市議會對基金會亦無質詢之權利。 基於上述,本研究提出以下之政策建議,期使縣市文化基金會之發展符合民主法治之潮流,我國文化法規制度之建立更趨完善: 一、 將公設財團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予以規範,並儘速通過立法。 二、 財團法人法應明訂董監事之任免條件及其應盡之注意和忠實義務。 三、 訂定行政法人基準法,以因應新興文化事務之處理,提供多元制度選擇。 四、 財團法人資訊公開制度應儘速建立。 五、 縣市文化基金會業務內容應回歸文化任務本身,不應被當作縣市首長彈性利用之工具。 六、 縣市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宜由文化局長兼任,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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