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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之研究 / Dienstliche Beurteilung der Richter賴俐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實務仰賴公務員考績制度作為法官考核之媒介,並以此作為法官考核的主要依據,卻忽略了法官與公務員本質之異同,難以一概而論,因此建立一套客觀公平之法官考核制度,實刻不容緩。立法者耗時近二十年,直至民國100年7月方將法官法建置完成,法官法公佈施行之後,改以法官職務評定取代原本之法官考績制度,法官職務評定制度之改革趨勢,及其對法官保障救濟所引發之衝擊與挑戰,將開展另一嶄新的局面,殊值吾人觀察與探究。本論文以新制為主要觀察對象,對照過去體制後,判斷新制施行後法制功能之強化是否突顯,並衡諸受評人權利救濟與程序保障之配套因應方案,俾使法官職務評定制度「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功能之發揮,以及受評定人「審判獨立」之確保,兩者間能取得最適之平衡點。
自第二章開始本文先從新制之觀察角度切入,對現行法上新設之法官職務評定制度作初步介紹。第三章則從司法權與司法行政權出發探討,討論如何對法官為有效之職務監督,方能促使與促進法官職務審判之效率,同時又不與審判獨立原則相悖離。第四章進入職務評定範圍與審判獨立之界分:職務評定與審判獨立存在著緊張關係,本章藉由職務監督理論之討論,試圖建構出職務評定之內容與其是否侵害審判獨立之判斷流程。第五章為對外國法制之研究,先介紹外國法上職務評定制度之內容,復將我國制度與外國法作優劣比較,並於第六章提出現行法制上之爭議並嘗試提出建議修正條文。最後是第七章之結論,希冀提出對職務評定制度之改進建議與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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