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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商發行衍生性商品稅賦處理方式的探討

郭乃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結構型商品,這種風險介於固定收益證券和股票之間的產品,而股權衍生商品則如同融資券般的槓桿交易操作,確面臨無法確認的稅賦問題或類似交易確有稅賦差異問題。保本型結構型商品甫上市以來,便廣受投資人的青睞,不僅提供保障本金的需求,更賦予參與股市上漲的獲利。且自從2004年之後,隨著目前景氣逐步回升,股票市場也預期會跟著上揚,於是連結股權的結構型商品也不斷地被推出,而其所隱含選擇權逐漸以連動多資產和具有新奇路徑相依條款為主,而使得在評價上,我們所面對的是更複雜商品設計的問題,此外證券商經營之結構型商品與保險業的投資型保單、投信業的保本型基金、銀行業代銷由外國金融機構發行之海外連動債,都是固定收益商品加上選擇權結合而成之商品。但是投資型保單不必課稅,保本型基金為有價證券免課所得稅,海外連動債為境外所得也不必課稅,唯獨證券商發行之結構型商品對個人投資人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稅率可高達40%,相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也影響股權衍生性商品發展,形成產品性質相同稅負不同的不公平現象。統計資料顯示證券業與銀行保險業之承作金額差距懸殊,不但造成產業間的不公平競爭,也產生獎勵國外券商、抑制國內券商的現象,不利於我國金融人才的培育與金融產業國際競爭能力的提升。 因此不論對投資人或發行機構,只要提及投資與收益,勢必涉及課稅議題,其關乎交易成本、政府稅收、租稅公平、市場效率等問題。金融商品稅制是投資人選擇投資理財工具的重要考量,也對金融創新及經濟市場健全發展有一定的影響,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租稅規範,應注重租稅公平、行政效率、適足稅收、降低投資意願扭曲、維持良好投資環境等面向。此外,由於稅務法令的制定或修正常常跟不上金融商品的發展速度,導致許多定義上與相關課稅規範上的不明確或形成「一商品、一稅制」,造成實務上產生許多窒礙難行的情況。種種問題使發行者及投資者有租稅規避的誘因,使租稅的中立與公平原則因而遭到破壞。 再來就美國與加拿大稅法都規定結構型商品的給付具有利息的性質。尤其加拿大結構型商品之投資人在到期交易完結或提早贖回之年度才列報課稅的規定,事實上與我國目前對個人投資者的課稅時點是完全相同的。若能參照美國、加拿大之稅制,按利息所得課稅並輔以20%稅率以下的分離課稅方式,不但能符合先進國家的所得認定方式,也能減輕證券商發行之結構型商品在租稅上的不利因素,進而有助於促進國內金融市場之發展以及我國證券人才之培育。 本論文主要貢獻可分為兩點:第一,瞭解衍生性商品課稅問題,來尋求解決之道。第二,本文還對國外相關產品課稅制度進行探討,來做為稅賦未來考量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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