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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複製之醫療產業與法律關係研究蘇嘉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文為因應生物科技之發展,除了新技術的衝擊外更加上了” 人性尊嚴”的基本上位觀念,故於科學研究上,從胚胎研究階段此涉及了物化之價值觀,而出生之後更涉及了血統身份的法律關係。故希望將目前最熱門也最有爭議之「胚胎幹細胞」及「複製人」以生物發育之過程加以串聯,並以生技產業及人文法學兩個角度加以探討。
第二章 胚胎複製之概說與流程
藉著一個細胞新生命的生長過程,而展開本論文之主軸;由一個複製胚胎細胞開始,接著發育成6-8個胚囊內組織,此後即可取出作為胚胎幹細胞之來源;然若直接植入子宮而發育出生,此時即有複製人之法律關係。
第三章 胚胎複製細胞
於第一階段之「胚胎複製」階段之研究,首先就需探討「胚胎細胞」此一生命體之法律地位及科學研究之適法性。本文將於第一節由生技產業面之實際技術方法加以說明,再於第二節依宗教面、道德觀、法理學,法律面綜合加以探討。
第四章 治療性複製 ( 胚胎幹細胞 )
於治療性複製 (therapeutic cloning)上,亦分為生技產業及法律建制兩方面來觀察。
其中在「生技產業」面下,又再細分1.基礎技術: 複製技術及2.臨床醫療: 幹細胞產業。於此將由基礎技術中來介紹幹細胞之分類,如胚胎幹細胞、成人幹細胞、全能及多能幹細胞,及在臨床醫療下來介紹最重要的於醫療實益。
於「法律建制」面下,則先由宗教道德面,再論及法律面。於道德爭議上主要為1.複製有機體之地位:2.造人再殺人?。於各國比較法制方面則包含各國民俗背景及法律發展,如英國法 、德國法 、美國法 、及國際法等。最後論及我國現有法制,包含了憲法位階之學術自由,法律位階之優生保健法,職權命令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行政指導性質之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而待審法案則有人工生殖法草案。
第五章 生殖性複製 ( 複製人 )
在生殖性複製 ( reproductive cloning)上,亦分為生技產業及法律建制兩方面來觀察。
故首先於第二節討論「生技產業面」,亦分為第一項之基礎技術研究及第二項的臨床醫療應用 兩方面加以探討。對於複製人之研究,此即使在醫學界亦有正反兩說,否定說強調目前科學技術上並未成熟,常常存在尚未明瞭的缺陷,例如早期衰老及發育殘障,動物實驗上成功率甚低。然而肯定說則強調醫療科技之進步,複製技術終將改良。
其次於第三節討論人文面之「道德法律面」。第一項首先論及宗教與道德之爭議,於宗教面自然不容科學家違反自然而取代神的地位,道德則涉及人性尊嚴而不可物化,及何謂「人」與「物」之主客體地位之區分。第二項則著重在法律面的探討,雖然研究人員常強調學術自由,參與複製者亦自認生殖方式之自由不容剝奪,然而目前在實際上,無論各國之比較法之研究,或是我國之法規命令皆不容許複製人之誕生。第三項則涉及然若複製胎兒一旦出生,則有「人」之主體地位及身份關係的問題。原則上,出生後其為「權利主體」地位之保障,自無庸置疑,然而其與原複製者之身分關係,究竟如何定位,則值得由民法親屬編及相關法規命令來加以討論。
第六章 結論
總結上述各章,並提出相關看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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